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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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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衔接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范围及分类

第二条 资产范围。本办法所称衔接项目资产,是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衔接项目资产。

第三条 资产分类。衔接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三大类。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衔接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主要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含民宿)、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以及衔接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和根据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红再投资形成的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监测对象)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 资产确权与移交

第四条 衔接项目建成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辖区范围内各村衔接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 衔接项目资产权属按照项目的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确定。支持脱贫户、监测户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产权归属农户。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跨镇实施和各镇辖区内跨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将收益权属量化到村,产权归属于村集体。

第六条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各镇人民政府与衔接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村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监督管护责任人。

第七条 衔接项目资产登记。分别建立区级、乡镇、村级衔接项目资产台账,登记内容应真实填写,确保不缺项、不漏项。各镇负责采集衔接项目资产的基础信息、收益分配等变动情况录入国、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大数据管理平台,同时指导、督促各村及时将经营性资产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并将公益性资产台账并入村集体公益性资产台账。

第四章 运营管护

第八条 对经营性资产,按“谁所有、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盘活用好衔接项目资产,促进衔接项目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性资产明确一名村两委成员为监督责任人,资产是村自主经营的,各村负责资产日常管护;资产是出租、承包和入股等其他方式经营的,经营主体负责日常管护。

第九条 对公益性资产,应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负责管理衔接项目资产要求,公益性岗位资产管护人员对资产日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接到报告后,安排专人对资产损坏处进行维护,确保公益性资产正常运行。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第十条 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衔接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分配方式。发挥衔接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衔接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可以通过新开发公益岗位用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增收;鼓励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设定一定条件,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进行差异化分红;用于衔接项目资产运维以及村内公益性事业等。

第十三条分配程序。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进行分配,收益分配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衔接项目资产。衔接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履行相应程序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十五条处置程序。衔接项目资产处置原则上按照“村审核、镇审定、区报备”的程序办理,要明确处置缘由,及时公示公告,规范开展资产处置,并登记衔接项目资产处置台账。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强化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将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各镇负责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日常监管,负责指导村“两委”对衔接项目资产做好后续管护、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村“两委”负责监管确权到本村的衔接项目资产,驻村工作队参与监管。

第十八条区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各行业部门、乡镇开展对衔接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发现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非法占有、冒领套取、挥霍浪费、违规处置和输送衔接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造成衔接项目资产流失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