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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十项便民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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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扎实推进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已列入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的单位,根据《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5年)》开展试点。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经营措施实施森林抚育,采伐限额保障森林抚育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实行“限额五年总控”管理。所需采伐限额不足时,主管部门可调剂使用主伐限额、备用限额(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也可按程序追加。

二、及时清理受害木(含枯死木)。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干旱等重大自然灾害的,要及时组织清理受害木,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补植补种乡土树种。清理受害木所需的采伐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限额不足的,经设区市林业局核实后,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三、规范采伐限额管理。在全省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探索开展“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年采伐量按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限额管理改革试点。集体林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五年总额控制政策。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实际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符合《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木的,应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征求自然保护区省级主管部门的意见。采伐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公益林采伐管理。除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外,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抚育性质的采伐适用于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以及坡度25度以下的中龄林等。抚育采伐后,天然混交林及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7;人工林和天然针叶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6;科学实验林、母树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5。(二)更新性质的采伐主要树种的年龄应当按同树种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增加一个龄级。更新采伐分为择伐、小块状皆伐或者带状皆伐等方式,择伐后的郁闭度不低于0.5;皆伐的伐区面积不大于5公顷。更新采伐后形成的迹地、林中空地、稀疏林地等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造林。(三)毛竹林伐后每亩立竹数不得低于120株。

五、规范天然林采伐管理。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十四五”期间继续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建立退化天然林修复制度,加强天然中幼林抚育,促进林木健康生长,逐步形成地带性顶级群落。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六、开展“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试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人工商品林的林木,可以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条件许可、基础较好、有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工作服务中心的县(市、区)可先行试点,依法依规办理委托手续,加强监管。

七、推广使用林木采伐APP。同一自然年度内,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同一小班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20立方米的或者面积不超过3亩的,使用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超过以上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各地要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以及林木采伐APP、在线申请等多种服务模式,“让数据多跑路,使群众少跑路”,不断提高效率和质量。

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经营的实际情况,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完善、修订森林经营方案,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后实施。支持、引导经营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集体林场和民营企业、200公顷以上的合作社等主体,经营面积50公顷以上的个人编制森林经营(简易)方案,优先纳入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单位。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九、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和公开采伐限额分配方案,并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乡镇林业站或者林业工作服务中心应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在受理地点公开栏和采伐林木所在县、乡、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十、强化林木采伐监督管理。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责任。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和伐区更新质量抽查,建立采伐失信名单,并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源头管理,护林员、监管员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责任区内的乡村两级林长、副林长报告。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要求,开展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