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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沙石污水处理厂项目(二)征收土地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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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沙石镇楼梯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具体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所在图幅:涉及G50G053015一幅图。

(二)涉及沙石镇楼梯村矮塔下二组、矮塔下三组村民小组,详见征地红线图(附件1)。(最终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土地面积:约3.10亩(最终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

二、征收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用于沙石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

20231020日至2023118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青苗、树木、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相关权利人配合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四、有关要求

(一)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当根据调查工作的安排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等工作。

(二)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附件相关标准执行。

五、公告期限

预公告期限自20231020日至2023112日。

预公告同时在章贡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网址:http://www.zgq.gov.cn/zgqxxgk/c108229/xxgk_lists.shtml

特此公告。

附件:1 拟征收土地红线图

附件:2青苗补偿费标准

联系单位:沙石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光明路24

  联系人员:罗县强

联系电话:13576750693    

20231020日  

关于沙石污水处理厂项目(二)征收土地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