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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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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依法推进赣州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水西镇石珠村、石甫村、和乐村、黄沙村、赤珠村、联三村,水东镇水东村、马祖岩村、红星村,沙河镇河头村、罗坑村、沙河村,沙石镇吉埠村、埠上村、新圩村、南田村、龙埠村、楼梯村、霞峰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赣州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

   二、实施单位

章贡区人民政府为赣州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水西镇人民政府、沙石镇人民政府、沙河镇人民政府、水东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赣州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征收水西镇石珠村、石甫村、和乐村、黄沙村、赤珠村、联三村,水东镇水东村、马祖岩村、红星村,沙河镇河头村、罗坑村、沙河村,沙石镇吉埠村、埠上村、新圩村、南田村、龙埠村、楼梯村、霞峰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四、土地现状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项目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896.439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五、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即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

征地补偿费用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省、市及区政府明确相关标准执行。

六、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预留用地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预留用地实行指标管理。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七、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八、其他事项

1.征收土地涉及征收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等相关补偿安置标准,由本府另行制定方案执行。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协调。

3.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4.本方案自本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虔东大道9

联系人员:彭青阳

联系电话:0797—7077106

              

联系单位: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赤珠岭1

联系人员:刘  权

联系电话:187****8609         

联系单位: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站东大道16

联系人员:邹乙生

联系电话:0797—8188773

    

联系单位: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光明路24

联系人员:吴圣彪

联系电话:135****8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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