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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章贡区峰山片区乡村振兴示范带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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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推进赣州市章贡区峰山片区乡村振兴示范带项目-峰山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给水管网工程(下峰山村、石角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赣州市章贡区峰山片区乡村振兴示范带项目-峰山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给水管网工程(下峰山村、石角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

二、实施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为赣州市章贡区峰山片区乡村振兴示范带项目-峰山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给水管网工程(下峰山村、石角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沙石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赣州市章贡区峰山片区乡村振兴示范带项目-峰山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给水管网工程(下峰山村、石角村)及征收沙石镇下峰山村,石角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四、土地现状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项目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4(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五、征收目的

实施赣州市章贡区峰山片区乡村振兴示范带项目-峰山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给水管网工程(下峰山村、石角村)集体土地征收,是为了推进赣州市章贡区峰山片区乡村振兴示范带项目-峰山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给水管网工程(下峰山村、石角村)周边地成片开发,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六、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所有

征地补偿费用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附件相关标准执行

、安置方式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其他事项

1.征收土地涉及征收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等相关补偿安置标准,由本府另行制定方案执行。               

2.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3.本方案自本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告之日起施行。

4.本方案由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征收土地红线图

2.青苗补偿费标准

联系单位:沙石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光明路24

联系人员:黄晓琴

联系电话:137****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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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章贡区峰山片区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