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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水东污水处理厂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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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水东污水处理厂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依法推水东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水东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

二、实施单位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水东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水东镇虎岗四组、五组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四、土地现状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项目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7.60(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五、征收目的

实施水东污水处理厂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是为了推进水东污水处理厂项目成片开发,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六、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青苗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所有。

征地补偿费用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有关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附件相关标准执行

七、安置对象和置方式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八、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20225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九、其他事项

1.征收土地涉及征收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等相关补偿安置标准,由本府另行制定方案执行。               

2.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3.本方案自本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施行。

4.本方案由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征收土地红线图

       2.青苗补偿费标准

联系单位:水东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虔东大道9

联系人员:彭青阳

联系电话:0797-7077107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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