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等文件要求,为了使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招收初中毕业生起点的“3+2”中高职对接、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学院学生前三年学籍电子注册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各中职学校,各高职院校中专部需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系统)为每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电子档案和学籍纸质档案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专业、学号、学习形式等)需保持一致。学生学籍纸质档案主要包括:
1.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表(样表一附后)。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纸质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按照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具体可以参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教发厅函[2013]91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已采集学生信息的,升入中职时仍沿用其已有的学籍号。而在义务教育阶段未采集学生信息的,或其他原因没有学籍号的,学生系统将按照编码规则生成学籍号。
第四条 学生系统建设、维护、使用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负责的分级管理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具体负责:
1.省直普通中专、成人中专,高职院校(中专部)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以当年公布“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中职学校名单”为准)。
2. 招收初中毕业生起点的省直普通中专 “3+2”中高职对接和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学院前三年学生学籍电子注册。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1.本市区域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招收初中毕业生起点的市属普通中专“3+2”中高职对接学生学籍电子注册。
2.审核转报本市区域内各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督促本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学院中专部为学籍电子注册的实施主体,负责应用学生系统按照省、设区市职业教育招生管理部门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的取得、异动和毕(结)业进行在线审核、维护、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
第二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关于“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文件要求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并提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身份证信息认证后,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
省直普通中专、成人中专,高职院校(中专部),招收初中毕业生起点的省直普通中专 “3+2”中高职对接和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学院前三年学生学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所属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学校应在新生录取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
第六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学籍电子注册,春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20日;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
第七条 学校注册新生学籍时,对之前在其他教育阶段取得学籍的学生,直接接续学籍电子档案,并按学生系统要求补充学籍所需其他信息,具体操作参看《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籍接续操作手册》。
新生电子学籍接续是通过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信息与中小学学籍系统中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匹配,将匹配成功的学籍信息自动接续到学生系统中,以确保新生电子学籍档案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并减少学校学籍管理员采集学生信息的复杂性。
第八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之前,学生系统自动在全国不同教育阶段学生数据库中对新建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查重,对信息重复的学生暂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籍。
第十条 无法通过学生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的,由学校在学生系统中发起修改或佐证学籍电子注册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通过且无争议的学生予以注册;对重复注册且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都核准通过的,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在学生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新生注册信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学生情况,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新生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要逐生核准新生注册信息。
第三章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
第十二条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包含新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学籍异动(含留级、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和学生信息变更。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应用学生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维护学籍电子信息。
学生非正常毕业离校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由学校在学生系统中发起学籍异动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通过。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终止办学或撤销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移交相关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从入学起至毕业,每学期要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每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在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及时准确填报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等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不得迟报、误报、漏报。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先由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样表二附后),由转入学校在学生系统启动业务办理程序,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省区域内转学,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及备案。
2.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两校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及备案。
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学生留级、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学籍异动业务时,由学校在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其中省直普通中专、成人中专,高职院校(中专部),初中毕业生起点的省直普通中专 “3+2”中高职对接和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学院前三年学生学籍异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由所属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十七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受控字段。
对信息变更,由学校通过学生系统启动信息变更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其中省直普通中专、成人中专,高职院校(中专部),初中毕业生起点的省直普通中专 “3+2”中高职对接和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学院前三年学生信息变更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变更由所属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生从就读学校进入联办学校学习,按转学程序办理。
第四章 学生毕(结)业档案维护
第十九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在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前20个工作日内,学校应通过学生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手续,并归档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样式三附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省直普通中专、成人中专,高职院校(中专部)学生的毕业证书,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本市区域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毕业证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二十一条 毕业资格核验和证书发放时间分为每年春季和夏季两次。春季毕业办理时间在2月至3月,夏季毕业办理时间在5月至6月。其中省直普通中专、成人中专,高职院校(中专部),初中毕业生起点的省直普通中专 “3+2”中高职对接前三年学生的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验,学校颁发,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毕业证书由所属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验,学校颁发。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三年内可向学校提出补考或重修申请,通过考试考核并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可准许其毕业。同时学校应及时在学生系统中更新学生相关信息,毕业时间为学校同意其毕业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可由学生所在学校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生系统,建立学历信息查询网站,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学籍电子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管理与服务。学校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协助学籍管理部门作好技术支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以及辖区内学校的技术支持和学籍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应保持网络畅通,并能及时准确上传学籍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明确的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可落实的安全管理、安全运行维护、数据使用与保护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系统及学生学籍数据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发布或分发学生个人信息,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以虚假信息注册或虚报学籍的;未履行电子注册手续,仅以纸质学籍备案的;违规注册非本校就读学生信息的。
2.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未及时变更学生信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3.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4.违反本细则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外籍、无国籍和港、澳、台学生进入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其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或修改本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规定。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学校实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样表一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表
学校名称(盖章): 专业班级: 学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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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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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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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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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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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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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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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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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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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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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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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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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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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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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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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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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监护人 |
称谓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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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简 历 |
起止时间 |
在何地何校学习(或在何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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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好与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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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业 成 绩 |
课程名称 |
第一 学期 |
第二 学期 |
第三 学期 |
第四 学期 |
第五 学期 |
第六 学期 |
学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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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行考核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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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 |
操 行 评 语 |
评定等级 |
奖惩记录 |
班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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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学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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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学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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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学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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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学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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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学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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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学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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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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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异动信息变更情况 |
异动变更类别 |
异动变更日期 |
异动变更原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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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与结业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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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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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学习类型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等。学习形式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样表二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学籍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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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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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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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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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 |
校 名 |
专 业 |
年 级 |
学习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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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 |
校 名 |
专 业 |
年 级 |
学习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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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学理由(可另附申请报告): 申请人: 申请人家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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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出 学 校 意 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校(院)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转 入 学 校 意 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校(院)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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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 省(市)教育 行政 部门 确认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转入 省(市)教育 行政 部门 确认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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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本表一式四份(转省外学校一式五份),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各一份。 2、学习类型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等。 3、随表附上载有申请转学者录取信息的 “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以及其它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本表请妥善保存,凭本表办理学籍异动和学籍电子注册手续。 |
样式三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 性别 , 年 月 日生,
毕 业 证 书 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
年制 专业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照
片
学校:
校长:
江西省教育厅监制
证书编号N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