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审批)的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2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3 审批依据
3.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8号令)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3.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证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3.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点第二条:“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标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3.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410号文)。
4 受理机构
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
5 决定机构
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
6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 申请条件
7.1基建施工占用城市道路
①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总平面布置图;
②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人行道通行能力,占用后人行道要留有2米以上宽度,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7.2店面装修占用城市道路
①工商许可和有关平面图和效果图;
②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人行道通行能力,占用后人行道要留有2米以上宽度,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7.3公用事业服务占用城市道路
①应持有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确认从事公用事业服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批文或纪要)。
②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人行道通行能力,占用后人行道要留有2米以上宽度,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③占用城市道路举行庆典活动的,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7.4经营性占用城市道路
①符合城市规划;
②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人行道通行能力,占用后人行道要留有2米以上宽度,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8 禁止性要求
经审查不满足“7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或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9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及其规定的附件见表1。
表1 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1 |
书面申请报告 |
是 |
1 |
0 |
2 |
章贡区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
是 |
1 |
0 |
3 |
法人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
是 |
0 |
1 |
4 |
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和规划红线图 |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 |
0 |
1 |
5 |
占用人行道平面图 |
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并出示装修门店房产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核对。 |
1 |
0 |
6 |
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确认举行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 |
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 |
0 |
1 |
7 |
场地位置图 |
是 |
1 |
0 |
8 |
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 |
是 |
1 |
0 |
9 |
费用减免相关文件或规定 |
是 |
0 |
1 |
10 申请接收
市审批局三楼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收。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申请
申请人通过市审批局三楼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1.2 受理
11.2.1 窗口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于0.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办证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报评审中心。
11.2.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不完整的,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补正告知书》。
11.2.3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1.3 现场勘察
受理申请材料后,安排现场勘察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勘察人员勘察后写出勘察意见,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意见,并说明原因,经勘察人员签字提交报科室负责人审核。
11.4 审核上报
11.4.1 科室负责人在0.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勘察人员的勘察意见按单位内部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分管局领导。
11.4.2 审核不通过,应当及时退回窗口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整改。(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属业务挂起))。
11.5 许可决定
分管局领导于0.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做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11.6 发证
窗口于0.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并发放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2 办理方式
市审批局三楼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现场受理。
13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整改纠正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14 收费依据及标准
14.1 收费依据: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城城字[1994]4号,赣价费字[1994]10号文件。
14.2 收费标准: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城城字[1994]4号,赣价费字[1994]10号文件。
城市类别 |
区域 |
道路等级 |
|||
主、次干道 |
支、区间道路 |
||||
经营 |
基建或其他 |
经营 |
基建或其他 |
||
省辖市 赣州市 |
市中心区内 |
0.4-1.50 |
0.2-0.5 |
0.3-1.0 |
0.1-0.6 |
市中心区外 |
0.3-0.9 |
0.1-0.4 |
0.2-0.8 |
0.08-0.4 |
|
其他城市、县市 |
市中心区内 |
0.2-0.7 |
0.08-0.3 |
0.1-0.6 |
0.06-0.2 |
市中心区外 |
0.1-0.4 |
0.06-0.2 |
0.03-0.4 |
0.04-0.1 |
15 审批结果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16 结果送达
由市审批局三楼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颁发。
17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7.1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17.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17.3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8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797-8390820、0797-7306008。
19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797-7305807。
20 办公地址和时间
赣州市长征大道9号市审批局三楼。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21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结果公开查询:http://www.zgq.gov.cn/→网上办事→结果公示。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流程图
附录B(资料性附录)
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审批表
编号:
申请单位 |
***公司 |
地 址 |
长征大道 |
法定代表人 |
张** |
联系电话 |
189******** |
经办人 |
李** |
联系电话 |
189******** |
占道地点 面 积 |
长征大道1号,占道面积50平方 |
||
申请占道时 间 |
自2018 年 * 月 *日至 年 * 月 * 日共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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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事由 |
店面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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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岗位 意 见 |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现场勘察人意见 |
勘察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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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科意见 |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局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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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常见错误示例及常见问题解答
1、写清地址及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