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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章贡区滨江路(沙石大桥-蓉江新区段)及章江右岸生态防护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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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府依法决定对章贡区滨江路(沙石大桥-蓉江新区段)及章江右岸生态防护绿地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及范围

征收项目:章贡区滨江路(沙石大桥-蓉江新区段)及章江右岸生态防护绿地建设项目

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为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赣州市章贡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沙石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具体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另行发布公告确定。

四、征收补偿方案

参照《关于印发章江右岸市民公园-滨江道路项目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区府办字〔201933)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登记机构依法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2.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拒不签订的,本府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章贡区滨江路(沙石大桥-蓉江新区段)及章江右岸生态防护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021915


附件

章贡区滨江路(沙石大桥-蓉江新区段)及章江右岸生态防护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图1)

(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