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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业务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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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一) 
  立户: 
  (一)家庭户: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1、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 
  2、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稳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3、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提供户口簿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处立户。 
  (二)单位集体户: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向单位集体宿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1)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2)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3)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2、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国土资源或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二) 
  户口申报: 
  一、出生申报:第1项至第3项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其他项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婴儿父母应持《出生医学证明》(含副页联)、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或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随另一方家庭户口申报出生登记。 
  ※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一致的,父母双方还应到场填写《江西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2、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但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出国(境)定居已注销户口但子女在国内出生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3、因母亲去向不明而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同时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子女与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医院分娩记录和预防接种证以及父亲的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或说明)。 
  4、6周岁以上并已就读的,还需提供学籍证明。 
  5、无《出生医学证明》及6周岁以上申报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2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 
  6、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持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父母户口簿、《结婚证》以及该子女2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的翻译件或有资质翻译机构提供的翻译件。 
  二、收养申报: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收养子女尚未登记户口的,收养人应持户口簿、《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刑侦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DNA检验比对证明》及被收养人2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三、恢复申报:第1项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其他项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1、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户籍证明、原户口簿,向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2、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到工作地落户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入伍前户口注销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向工作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落户直系亲属处的,应同时提供直系亲属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 
  ※部队退伍干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参照本条转业军人恢复户口申报手续办理。 
  3、公民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应持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2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亲属户口簿或者单位相关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原籍地、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4、原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的,应持《刑满释放证》、2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以及亲属户口簿,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5、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应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2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以及原户口簿、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6、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应提供原户口簿、身份证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四、户口补登、补录: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1、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2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以及原户口簿、身份证等,向原户口登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2、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未落户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向原签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后,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补录户口。 
  五、其他情形申报: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1、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及原港澳身份证明,向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及原台湾身份证明,向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3、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持外事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向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4、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持公安部批准入籍的证明及原外国护照,向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国土资源或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三) 
  户口注销 
  一、死亡注销: 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1、公民死亡的,其户主或亲属应当在一个月内持该公民死亡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注销手续。 
  2、公民在国外死亡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的翻译件。 
  ※死亡证明包括: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法院判决书。 
  二、入伍注销: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1、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持户口簿和《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2、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应持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2、前往台湾定居的,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注销户口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3、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持外国颁发的有效护照或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及翻译件、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四、失踪注销户口: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其直系亲属或户主持本人身份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生效判决书、被宣告失踪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办理失踪注销户口。 
  五、其他户口注销:由派出所受理核查,分局审批后办结。 
  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或属其他非法登记户口的,当事人应持双(多)方户口簿、身份证,前往非法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户籍业务服务指南(四) 
  户口迁移 
  一、区内户口迁移: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因搬迁或直系亲属三投靠(夫妻、父母、子女)落户城镇的,应携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投靠双方关系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 
  二、区外户口迁入: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符合以下准予迁入条件的,申请人应按准迁类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属省内户口的,可同时办结落户手续。 
  属省外户口的,申请人应持办好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原户口簿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再到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 
  1、夫妻投靠:应提供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应提供双方户口簿、亲子关系证明或收养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3、成年子女投靠城镇父母:应提供双方户口簿、亲子关系证明或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应提供双方户口簿、亲子关系证明或收养关系证明、成年子女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购房迁入(住宅):应提供购房人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与购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6、购房迁入(商业用房):应提供购房人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向房屋所在地或城镇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挂靠城镇亲友处的,还应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与购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7、公务员录用或工作调动:因公务员录用或工作调动在章贡区工作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或城镇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提供户口簿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证明(录用通知书或调令或编制证明)。挂靠城镇亲友处的,还应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8、家属随军:已获批准家属随军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部队驻地派出所。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及配偶的军官证、军人身份证,以及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军人家属随军批复。提供了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落户合法稳定住所详址,未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落户部队驻地单位集体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提供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9、投资经商:在章贡区投资经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合伙人、股东等投资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或城镇亲友户口所在地。应提供户口簿和营业执照副本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证明。挂靠城镇亲友处的,还应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10、用工务工:与章贡区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或城镇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提供户口簿、《劳动合同》。挂靠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证明,挂靠城镇亲友处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11、人才引进:具有国家教委承认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或城镇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提供户口簿、学历或职称证书、工作单位证明或居住证明材料。挂靠城镇亲友处的,还应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12、租房在章贡区居住的,凭本人《租赁合同》、户口簿可将户口落户章贡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后可随迁。挂靠城镇亲友处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 
  13、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迁入:由学校统一收集《户口迁移证》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同时提供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向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办理。 
  ※学生转学迁入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招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学校相关证明办理。 
  1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迁入(回原籍):应提供《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和原户口簿,向原迁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学生退学、被开除学籍、肄业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或开除学籍通知可《肄业证书》、原户口簿办理。 
  1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迁入(工作地落户):应提供《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工作单位证明,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城镇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挂靠城镇亲友处的,还应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 
  三、户口迁出: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1、户口迁省内其他县市区的,直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2、户口迁省外的,应提供户口簿、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出的,由学校提供毕业生户口页和《毕业生花名册》统一办理。 
  3、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实省外就业单位需要将户口迁出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应提供户口簿、《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国土资源或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亲子关系证明包括:能反映亲子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亲子鉴定书,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能证明亲子关系的户籍档案资料或证明,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档案证明、镇 (街办)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收养关系证明包括:《收养证》和《收养公证书》。 
  ※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证,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明,用人单位提供住宿的证明,在读学校提供住宿的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 
  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五) 
  户口项目变更 
  一、户主变更: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1、办理户主变更的条件: 
  (1)原户主迁出、死亡或其他原因注销户口的; 
  (2)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2、申请变更户主的,应提供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新户主身份证。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无法证明的,还应提供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二、16周岁以下姓名变更: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办结。 
  1、经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未满16周岁公民可以变更姓名。需提供: 
  (1)经父母双方签名并捺印指纹的书面申请; 
  (2)本人及父母三方户口簿和身份证(未办证的不需要提供,下同)及亲子关系证明;父母有一方死亡的,提供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3)因父母离异后再婚,子女姓氏随继父母姓氏变更的,还需取得生父母和将要随姓继父或继母一致同意的意见;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子女出生登记户口,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出生登记户口后可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变更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除前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直系长辈血亲的身份证明及与父母的亲子关系证明。 
  (2)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的姓氏。需提供双方户口簿、身份证、书面申请、抚养公证书。 
  3、因收养关系确认,收养子女可随养父母姓氏变更姓名。需提供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及收养子女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养关系证明。 
  三、16周岁以上姓名变更: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应提供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能够证实以下情形的证明材料: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 
  (3)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5)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户口簿、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申请人已满 18周岁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本人同意。 
  3、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职工变更姓名的,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变更姓名的,还应提供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 
  (1)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四、出生日期更正:由派出所受理调查,分局审核,市局审批办结。 
  1、出生日期不得变更。对实际出生日期与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未办证的不需要提交);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日期发生错误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 
  2、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五、民族变更:由派出所受理调查,分局审核,市局审批办结。 
  1、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未办证的不需要提交);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3)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2、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六、性别变更:由派出所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1、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未办证的不需要提交); 
  (2)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2、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 
  七、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第1项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并办结,其他项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审核并办结。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1)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2)变更性别的; 
  (3)更正出生日期的。 
  2、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外,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2)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的翻译件; 
  (3)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4)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5)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6)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3、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国土资源或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亲子关系证明包括:能反映亲子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亲子鉴定书,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能证明亲子关系的户籍档案资料或证明,镇(街办)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收养关系证明包括:《收养证》和《收养公证书》。 
  户籍业务服务指南(六) 
  证件办理 
  一、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办结。 
  (一)身份证办理类型: 
  1、首次申领: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公民,根据本人需要,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身份证。 
  2、期满换领、项目变更换领: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或者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身份证登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身份证。 
  3、损坏换领、丢失补领:身份证损坏不能辨认、使用或丢失的,应当申请换领或补领新的身份证。 
  (二)身份证办理流程: 
  1、本地居民。本地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除本人(未满16周岁需监护人陪同)到场外,首次申领的应提供户口簿(及监护人身份证),期满等原因换领的应提供原身份证,丢失补领的应提供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对因整容或其他原因导致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还应提供整容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其他可以证实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证明材料。 
  ※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身份证的,也可到解放、南外、东外、沙河、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身份证自助服务站自照相、办证。 
  2、异地居民。赣州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公民到章贡区就业、就学、居住的,因身份证有效期满或即将期满、损坏或丢失的,可以提供原身份证、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及居住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身份证。 
  (三)身份证挂失: 
  身份证丢失的,在申请补领时,应申报挂失。户口不在本地的,可就近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挂失。 
  (四)身份证领取: 
  1、章贡区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身份证(在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办理的身份证在户政大厅领取),外地居民在章贡区办理异地身份证的,在受理地即居住地派出所领取。 
  2、本人领取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领证人身份证。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审核办结。 
  (一)本地居民。章贡区居民在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期间需使用身份证的,可持《居民身份证领证凭条》到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申领临时身份证。 
  (二)异地居民。在章贡区办理异地身份证的外地居民,如需使用身份证的,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身份证。 
  三、边境通行证: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一)本地居民。年满16周岁的章贡区居民因公或因私前往边境地区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2张,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户口地居委会、派出所签署审核意见后再到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办理。 
  (二)异地居民。已在章贡区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因公或因私前往边境地区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及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2张,到居住地派出所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派出所签署审核意见后到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办理《边境通行证》。 
  四、其他证件的换发和补发: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一)户口簿: 
  1、户口簿损坏的,由户成员持损坏的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 
  2、户口簿遗失的,由户主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二)户口迁移证: 
  1、《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本人持身份证及原《户口迁移证》到原签发派出所换发新证。 
  2、《户口迁移证》遗失的,本人持身份证到原签发派出所查询原《户口迁移证》档案后提出书面补发申请。 
  (三)准予迁入证明: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超过有效期限或遗失的,需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原签发派出所重新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证,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明,用人单位提供住宿的证明,在读学校提供住宿的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下同。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国土资源或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七) 
  户籍业务办理程序、时限及收费标准 
  一、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直接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6周岁以下国内出生子女申报登记户口(无《出生医学证明》除外); 
  (二)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申报(注销重复户口、非法落户户口除外); 
  (四)区内、区外户口迁入(孤寡老人、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投靠城镇亲属落户、从城镇迁往农村户口除外); 
  (五)户口迁出至省外; 
  (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原籍地恢复户口申报; 
  (七)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出、迁入; 
  (八)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九)居民户口簿换发; 
  (十)居民身份证的受理和发放。 
  (十一)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经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二)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注销重复户口、非法落户户口除外);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四)未满十六周岁人员申请变更姓名; 
  (五)居民户口簿补发; 
  (六)《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 
  (七)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换发、补发。 
  三、派出所受理,经分局审批后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6周岁以上国内出生子女申报登记户口; 
  (二)国(境)外出生子女申报登记户口;  
  (三)未登记户口收养子女申报登记户口; 
  (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地恢复户口申报; 
  (五)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入籍和监外执行、刑满释放等恢复户口申报; 
  (六)户口补登、补录; 
  (七)重复户口以及其他非法落户户口注销; 
  (八)孤寡老人、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投靠城镇亲属落户;  
  (九)因搬迁或其他原因从城镇迁往农村户口迁入; 
  (十)集体户立户申报; 
  (十一)已满十六周岁人员变更姓名; 
  (十二)性别更正或变更; 
  (十三)边境通行证。 
  四、派出所受理,经分局审核、市局审批后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民族变更或更正。 
  五、各项户籍业务办理的时限: 
  (一)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1、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2、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3、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派出所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办理需要报经分局或市局审核审批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局户政科。  
  2、分局户政科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局户政处。  
  3、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居民身份证的领证时限为一个月,临时居民身份证的领证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 费 项 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户口迁移证明(首次免征)6元/张赣价费字[1992]201号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首次免征)6元/张赣价费字[1992]201号 
  公共户口页(首次免征)1元/页赣价费字[1992]201号 
  居民户口簿(首次免征)5元/本赣价费字[2000]46号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免费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其他原因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发改价格[2003]2322号 
  边境通行证免费  
  七、咨询及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 
  户政科窗口:8303315         水南户籍室:8382692 
  赣江户籍室:8350817         水东户籍室:8461919 
  解放户籍室:8296331         水西户籍室:8251410 
  南外户籍室:8178972         沙石户籍室:8481031 
  东外户籍室:8130009         沙河户籍室:8186926 
  (二)监督电话:8303246、8303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