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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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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

(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二、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

(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各地要根据轮候排序结果,与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并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租赁补贴发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确保用于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

(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为申请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在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的,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是上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60%以下(含)60%。

【不予批准的条件】 

1.自有经营性店面和两套以上(含)住房;

2.承租单位公房等其他房屋,租金未达到市场平均租金水平; 

3.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但同时放弃承租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享有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具体时间从摇号分配之日起计算);

4.目前仍在享受保障房实物配租的。

四、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