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征字〔2021〕2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东外街道回族地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详见东外街道回族地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图。(见附件)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为东外街道回族地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赣州市章贡区东外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即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四、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赣州市章贡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府发〔2015〕2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注销或变更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2.征收范围内白云村少量插花的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执行;插花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参照《赣州市河套老城区桔红T街周边地块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3.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4.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5.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东外街道回族地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
范围图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