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东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水东镇螺溪洲文化旅游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31日
水东镇螺溪洲文化旅游等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顺利实施水东镇螺溪洲文化旅游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收项目及范围
征收项目:水东镇螺溪洲文化旅游项目、水东镇虔东大道提升改造(二期)项目、赣南大道快速路三标项目、时间公园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水东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章贡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返迁安置房建设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详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五、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实施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或所在村(社区)向被征收人公布。对未经登记建筑,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合法性认定。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收公告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发布征收公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选择评估机构及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定评估机构,并按程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等进行评估。
(五)签订征收协议。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前确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并发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通告;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发放协议签订序号和填写安置户型、面积选择确认单。
(六)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后,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七)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房屋征收补助、奖励资金。
(八)过渡与安置。根据协议的约定给予过渡与安置。
(九)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私有住宅房屋征收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私有住宅产权人按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产权人可选择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住宅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①搬迁补偿:按主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750元/户的补足至750元/户;
②临时安置补偿:按主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每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每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每月。
(3)补助及奖励
①购房补助: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按所在地段的住宅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②搬迁奖励: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第一阶段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按所在地段的住宅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予以奖励;第二阶段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按所在地段的住宅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予以奖励;第三阶段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按所在地段的住宅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予以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2.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普通住宅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在产权调换中,因户型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超出10%以上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期房安置,安置对象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产权调换房屋,坚持下列原则:
①按规划要求,实行新建房屋或提供房源相对集中安置;
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以“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③附属房不予安置;
④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安置房屋户型(面积):二室一厅(50平方米左右)、二室二厅(60平方米、80平方米左右)、三室二厅(100平方米、120平方米左右)、四室二厅(140平方米左右)。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①搬迁补偿:按主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②临时安置补偿:第一年度按住房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每月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第二年度起每年增加1元/平方米每月临时安置补偿,以此类推,第五年度起按10元/平方米每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每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每月。
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支付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
(2)装饰装修补偿:对被征收主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补助及奖励:
①差价奖励: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超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②房屋结构补助: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依据被征收主房屋面积,按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③时限进度奖: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面积奖励300元/平方米;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面积奖励26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房面积奖励22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二)私有店面及住改非房屋征收
1.证载为店面的征收
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店面(商业)用途的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住的,店面面积以临街道第一层第一自然间面积为限,房屋产权证标注明确的以证载为准),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私有店面产权人按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产权人可以选择按店面所在地段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补偿。
②购房补助: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所在地段的店面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③搬迁奖励: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店面面积奖励300元/平方米;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店面面积奖励26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店面面积奖励22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章贡区人民政府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普通店面(商业)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安置店面”的原则,由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店面的原则。
②装饰装修补偿、房屋结构补助、时限进度奖按照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中相关标准执行。
2.住改非房屋的征收
(1)房屋权属登记为住宅,实际用途改变为营业性用途的房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临街道第一层第一自然间房屋为住改非房屋:
①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②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③被征收房屋在本方案公布实施前连续三年直接用于商业活动(但不包括仓储、厂房等),且在征收前一直正常经营的。
(2)征收住改非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按房屋产权调换。
①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住改非房屋产权人按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产权人可以选择按店面所在地段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或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类似店面房屋价值的80%进行补偿。
购房补助: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照所在地段的店面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搬迁奖励: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改非房屋面积奖励300元/平方米;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改非房屋面积奖励26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改非房屋面积奖励22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②房屋产权调换
按照本方案私有住宅征收中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相关规定执行,但不给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
店面和住改非房屋搬迁补偿参照私有住宅搬迁补偿标准执行。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店面和住改非房屋按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按所在地段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补偿期限: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6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房屋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三)企业(单位)自管公房征收
1.对被征收产权单位、产权人房屋价值的补偿
(1)企业(单位)改制时土地已被收储的,不予补偿;政府对企业(单位)承租职工已进行了保障性安置的,房屋不予补偿,土地由政府收回。
土地未被收储且征收企业(单位)非住宅区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企业(单位)承租职工未进行保障性安置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2)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房的征收,按本方案私有住宅的征收相关规定执行;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按本方案私有住宅的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2.对承租人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奖励
补助及奖励对象:企业(单位)分配、按要求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且仍在所承租的公房居住的承租人。发生了转租、转让或房屋空置的不予补助、奖励。
(1)搬迁补助
参照本方案私有住宅的征收中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因征收造成搬迁损失的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2)临时安置补助
①现房安置的,对现房安置的承租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补助标准按承租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户每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每月。
②期房安置的,第一年度按承租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每月的标准给予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第二年度起每年增加1元/平方米每月,以此类推,第五年度起临时安置补偿费为10元/平方米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户每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每月。
临时安置补助自承租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
(3)承租人凡在协议签订通告规定期限内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6000元/户;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5000元/户;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3000元/户。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3.保障性房屋安置
(1)安置对象:企业(单位)自管公房符合下列条件的承租人。
承租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长期居住在改造范围内的本企业(单位)职工或原职工;
②所承租住宅为企业(单位)分配且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的承租人;
③所承租公房未发生转租、转让的;
④未承租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的;
⑤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的;
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未承租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的;
②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的。
(2)安置原则
①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按规划要求实行就地或就近相对集中安置;
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 “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③附属房不予安置;
④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3)安置方式
①承租人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在廉租房、公租房中安置,不轮候;
②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购买价格为2960元/平方米。
(4)安置户型(面积)
①选择公租房、廉租房配租户型:单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一居室;两人(含)及以上配租二居室;三代同堂或夫妻带两个小孩的,配租三居室。
②选择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安置户型(面积):二室一厅(50平方米左右)、二室二厅(60平方米左右)、三室二厅(80平方米左右)。
(5)承租户按以下标准购买保障性安置房
①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可购买二室一厅;
②家庭人口为2—3人(不含夫妻2人),可购买二室一厅或二室二厅;
③家庭人口为4人以上或三代同堂,可购买三室二厅。
(四)非公有制生产性企业房屋征收
征收对非公有制生产性企业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按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在征收红线区域周边范围内用地和产业规划能够满足被征收房屋征收时同类用途和性质安置建设的前提下,允许被征收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给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附属设施(附着物)、临时建筑征收
1.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附件1、附件2给予补偿。
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附属房标准(见附件1)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对公房承租人在所承租房屋周边自建房屋的征收,经产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按附属房标准(见附件1)给予货币补偿;未经产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不予补偿。
七、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四)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12388、0797-8199211)及网络投诉平台(http://zgjw.zgq.gov.cn),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执行。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所指的“企业(单位)自管公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管理的国有或集体所有房产;“非公有制生产性企业房屋”是指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生产性企业的房屋。
(二)住宅基准价和店面基准价以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四)本方案中“协议签订序号”,指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发放的序号,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凭协议签订序号和搬迁交房验收单,换发选房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搬迁交房的,所发放的协议签订序号自行作废,所对应的选房序号空缺,并在末位顺延。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处置。
(六)征收房屋有关设施的迁移。对被征收人原已独立安装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因房屋被征收而发生的迁移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新增户头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
(七)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助金。
(八)企业(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含配偶)已购买商品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的,可申购保障性住房,并发放临时安置费;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20平方米的,可申购小户型(不超过60平方米)保障性安置房,不发放临时安置费。
(九)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企业(单位)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办证相关费用由购买者承担。
(十)凡在廉租房、公租房安置的安置对象,应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相应承租合同,并按赣州市中心城区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现行租金相应标准交纳房屋租金。
(十一)凡已享受国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被征收人或企业(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可在本方案临时安置费与国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中就高选择一种。
(十二)产权调换和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交房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进户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到户。
(十三)安置房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十四)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
(十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附属房、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果树、茶树等青苗费补偿标准
附件1
附属房、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 明 |
1 |
附属房 (含临时建筑) |
平方米 |
240 |
砖混结构。 |
180 |
砖木结构。 |
|||
100 |
土木结构。 |
|||
2 |
钢构棚 |
平方米 |
85 |
|
3 |
简易棚 |
平方米 |
40 |
|
4 |
室外水池 |
立方米 |
50 |
|
5 |
手压井 |
口 |
1000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6 |
砖砌井 |
立方米 |
22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路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7 |
石砌井 |
立方米 |
20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路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8 |
土井 |
立方米 |
100 |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
9 |
机钻井 |
口 |
3000 |
|
10 |
粪坑(水泥) |
立方米 |
50 |
|
11 |
粪坑(三合土) |
立方米 |
30 |
|
12 |
化粪池 |
个 |
1000 |
有格子有盖板。 |
13 |
砖围墙 |
平方米 |
70 |
|
14 |
土围墙 |
平方米 |
45 |
|
15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50 |
|
16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30 |
|
17 |
沙石路面 |
平方米 |
20 |
|
18 |
三合土路面s |
平方米 |
15 |
|
19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40 |
|
20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
21 |
水泥坪 |
平方米 |
50 |
|
22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15 |
|
23 |
砖砌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5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24 |
片石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3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25 |
暗砼涵管 |
米 |
40 |
φ200毫米以下 |
26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3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27 |
动力线 |
米·根 |
6 |
四线 |
28 |
电 话 |
户 |
158 |
迁移。 |
29 |
有线电视 |
户 |
180 |
迁移。 |
30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迁移。 |
31 |
空调、电(天燃气)热水器 |
台 |
200 |
迁移。 |
32 |
天燃气 |
户 |
2400 |
货币补偿。 |
33 |
照明电 |
户 |
800 |
货币补偿。 |
34 |
自来水 |
户 |
1200 |
货币补偿。 |
35 |
沼气池 |
口 |
2500 |
|
36 |
灶 台 |
台 |
100-300 |
①有瓷板300元;②无瓷板200元;③其它100元。 |
37 |
水泥电杆 |
根 |
1000 |
10米以上。 |
38 |
水泥电杆 |
根 |
800 |
8-10米。 |
39 |
水泥电杆 |
根 |
600 |
8米以下。 |
附件2
果树、茶树等青苗费补偿标准
树 龄 品 种 金额(元) |
单位 |
1-3年 |
4-7年 |
8-12年 |
13-20年 |
21年以上 30年以下 |
31年以上 |
沙田柚、脐橙 |
株 |
3—10 |
15—30 |
36—90 |
120 |
150 |
50 |
普通柚 |
株 |
2—5 |
9—14 |
17—40 |
50 |
75 |
50 |
甜橙 |
株 |
2—9 |
14—25 |
36—70 |
80 |
125 |
50 |
柑桔 |
株 |
3—10 |
14—30 |
36—90 |
120 |
150 |
50 |
金柑 |
株 |
3—9 |
15—25 |
30—60 |
70 |
100 |
50 |
梨 |
株 |
2—4 |
6—17 |
22—34 |
70 |
100 |
50 |
广桃 |
株 |
2—4 |
5—13 |
18—27 |
32—45 |
40元以下 |
10 |
李、梅 |
株 |
2—4 |
5—13 |
18—32 |
36—45 |
40元以下 |
10 |
枇杷 |
株 |
2—9 |
11—23 |
27—45 |
50—64 |
64元以下 |
20 |
葡萄 |
株 |
12—9 |
11—34 |
37—55 |
58—73 |
73元以下 |
20 |
柿 |
株 |
2—9 |
11—19 |
27—55 |
60—90 |
90元以下 |
20 |
枣 |
株 |
2—5 |
8—10 |
14—18 |
22—33 |
33元以下 |
5 |
石榴 |
株 |
2—5 |
7—10 |
14—18 |
22—33 |
33元以下 |
5 |
板栗 |
株 |
2—5 |
7—10 |
14—18 |
22—33 |
33元以下 |
10 |
酸橙柚 |
株 |
1—2 |
3—7 |
9—15 |
18—27 |
27元以下 |
5 |
毛桃 |
株 |
1—2 |
3—7 |
9—18 |
22—32 |
32元以下 |
5 |
油茶 |
株 |
1—2 |
4—9 |
14—27 |
33—54 |
54元以下 |
50 |
油桐 |
株 |
1.5—3 |
4—9 |
14—27 |
33—54 |
54元以下 |
50 |
茶叶 |
亩 |
252—336 |
420—504 |
637—910 |
1000—1500 |
1500元以下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