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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章贡区水东镇螺溪洲文化旅游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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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完善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府依法决定对章贡区水东镇螺溪洲文化旅游项目、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提升改造(二期)项目、赣南大道快速路三标项目、时间公园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及范围

征收项目:章贡区水东镇螺溪洲文化旅游项目、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提升改造(二期)项目、赣南大道快速路三标项目及时间公园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为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水东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章贡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返迁安置房建设工作。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具体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另行发布公告确定。

四、征收补偿方案

按《章贡区水东镇螺溪洲文化旅游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府办字〔202112)执行。

、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登记机构依法注销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2.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拒不签订的,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4.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章贡区水东镇螺溪洲文化旅游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提升改造(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3.赣南大道快速路三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4.时间公园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021331


附件1

章贡区水东镇螺溪洲文化旅游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2

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提升改造(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3

赣南大道快速路三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4

时间公园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