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回族地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府起草了《赣州市回族地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8月13日)。
如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人对《赣州市回族地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在2023年8月13日前以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dwjdpgb@163.com)方式提出。
特此公告。
联系人:章贡区东外街道办事处李女士
联系电话:0797--2167277
联系地址:章贡区东外街道八一四大道72号
2023年7月13日
赣州市回族地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为赣州市回族地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委托东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块征地拆迁工作和返迁安置房分配具体工作。
二、实施步骤
1.征地项目确定后,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在本地块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1)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2)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转让;
(3)批准土地流转;
(4)核发各类经营许可证照;
(5)户籍登记(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除外)。
2.被征迁人应当在征地预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收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3.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所在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4.调查登记:对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着)物进行调查登记。
5.房屋认定:依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已进行房屋测绘(丈量)数据,由实施单位对房屋面积、结构、类别、性质(含违章建筑)提出认定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核,并将每户的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6.安置人口与户的认定:由实施单位对被征迁人安置人口提出认定意见,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每户的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7.协议签订:发布签订协议通告后组织签订协议,发放协议签订序号及相关补偿资金。
8.选房序号发放:被征迁人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经工作组验收合格后,以签订协议序号换发选房序号及相关补助、奖励资金;被征迁人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签订协议序号作废,选房序号在末位顺延。
9.房屋拆除:签订协议、腾房后交由实施单位统一处置。
10.资料归档: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资料,按户建立房屋拆迁补偿档案。
三、征迁补偿
1.涉及坟墓迁移的,应当迁往政府统一建设的坟墓安置点集中安置(标准见附件1)。无主坟墓由实施单位负责迁移。
2.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果树、茶树等青苗给予适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3.拆迁附属房屋、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标准见附件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临时用地协议或者批准文书上已明确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应无偿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4.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用总额的5%给予奖励。
5.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迁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安置。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根据不同路段增计该部分拆迁补偿、补助奖励总金额的30%-50%(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四、合法房屋面积的认定原则
(一)下列情形的房屋可以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4.除明确规定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外,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5.一宅多户的,符合居住条件及房屋测绘规范的房屋,按户均面积24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含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3.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4.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五、户的认定
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六、安置方式
被征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房屋被拆迁的,实行货币安置。但户籍在章贡区且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是唯一一处住房的,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一)货币安置
1.房屋补偿
(1)房屋按证载面积或批准建筑面积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对章贡区政府商请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复函》中载明的基准价格的90%补偿。
(2)其他经认定可以补偿的主房屋面积,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对章贡区政府商请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复函》中载明的基准价格的80%补偿。
2.补助及奖励
(1)购房补助:凡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给予被征迁人货币补偿金额20%的购房补助。经认定可补偿房屋面积超过300㎡的,按300㎡给予购房补助。
(2)搬迁奖励:凡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在期限第一阶段完成的予以货币补偿金额20%的奖励,在期限第二阶段完成的予以货币补偿金额15%的奖励,在期限第三阶段完成的予以货币补偿金额10%的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3.搬迁及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
搬迁补偿:给予被征迁人750元/户搬迁补偿。
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自被征迁人搬迁交房之日起,按主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给予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房屋安置
1.产权调换
(1)经认定可补偿房屋面积,按户均不超过240平方米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互不补差,置换后剩余的可补偿房屋面积按照1850元/平方米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2)在产权调换中,遵循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因户型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185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或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算。
2.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补偿:给予被征迁人1500元每户搬迁补偿。
(2)临时安置费:按经认定可补偿房屋面积给予8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自被征迁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当月止。
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如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从逾期之月起,按以下规定给补征迁人增付临时安置费:延长期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增付50%的临时安置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标准增付100%的临时安置费。
3.补助及奖励
(1)凡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征迁人按经认定可补偿房屋面积,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200元/平方米;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100元/平方米。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2)凡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的,给予按时弃房奖300元/平方米。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4.对已装修的住宅房屋,按照装修项目的不同,按经认定可补偿房屋面积给予不超过180元/平方米的补偿。
5.实物安置方式:实行期房安置。
(1)安置对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迁房屋产权人。
(2)安置原则:
①按规划要求,实行就近建设安置房或提供房源相对集中安置;
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谁先签订协议并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3)安置房屋户型(面积):二室一厅(60平方米左右)二室二厅(80平方米左右)、三室二厅(100、120平方米左右)、四室二厅(140平方米左右)。
七、其他事项
(一)拆迁房屋有关设施的迁移。对被征迁人原已独立安装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因房屋被拆迁而发生的迁移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新增户头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负担。
(二)被拆迁房屋交由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统一拆除。被征迁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迁人的补助金。
(三)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房屋拆迁单位承担,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由被征迁人承担。
(四)村组集体房屋拆迁实行等面积、等性质置换房屋,互不结算,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村组集体房屋是指产权归属村组的办公用房和经营性房屋,以及幼儿园等村组公益性房屋。村组集体房屋原则上安排二楼(含二楼)以上房屋。
(五)祠堂、庙宇、众厅以及政府供养的“五保”人员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五保”人员的房屋拆迁后实行集中供养,购房补助款归供养单位所有,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及奖励归本人所有。
(六)安置房的交房标准:按照返迁安置房的标准建设。
(七)安置房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八、法律责任和监督
(一)在征地公告规定时间内,被征迁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补偿安置到位后,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搬迁。在限期内仍不腾地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二)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被征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2.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3.附属房、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按时迁移奖励(元) |
说明 |
|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
1 |
有挂面坟墓 |
冢 |
2000 |
300 |
100 |
同穴多一头骨的,补偿标准增加400元。 |
2 |
无挂面坟墓 |
冢 |
1000 |
注:按时迁移的阶段时间以实施单位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附件2
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树龄 金额(元) 品种 |
单位 |
1-3年 |
4-7年 |
8-12年 |
13-20年 |
21年以上 30年以下 |
31年以上 |
沙田柚、脐橙 |
株 |
3—10 |
15—30 |
36—90 |
120 |
150 |
50 |
普通柚 |
株 |
2—5 |
9—14 |
17—40 |
50 |
75 |
50 |
甜橙 |
株 |
2—9 |
14—25 |
36—70 |
80 |
125 |
50 |
柑桔 |
株 |
3—10 |
14—30 |
36—90 |
120 |
150 |
50 |
金柑 |
株 |
3—9 |
15—25 |
30—60 |
70 |
100 |
50 |
梨 |
株 |
2—4 |
6—17 |
22—34 |
70 |
100 |
50 |
广桃 |
株 |
2—4 |
5—13 |
18—27 |
32—45 |
40元以下 |
10 |
李、梅 |
株 |
2—4 |
5—13 |
18—32 |
36—45 |
40元以下 |
10 |
枇杷 |
株 |
2—9 |
11—23 |
27—45 |
50—64 |
64元以下 |
20 |
葡萄 |
株 |
2—9 |
11—34 |
37—55 |
58—73 |
73元以下 |
20 |
柿 |
株 |
2—9 |
11—19 |
27—55 |
60—90 |
90元以下 |
20 |
枣 |
株 |
2—5 |
8—10 |
14—18 |
22—33 |
33元以下 |
5 |
石榴 |
株 |
2—5 |
7—10 |
14—18 |
22—33 |
33元以下 |
5 |
板栗 |
株 |
2—5 |
7—10 |
14—18 |
22—33 |
33元以下 |
10 |
酸橙柚 |
株 |
1—2 |
3—7 |
9—15 |
18—27 |
27元以下 |
5 |
毛桃 |
株 |
1—2 |
3—7 |
9—18 |
22—32 |
32元以下 |
5 |
油茶 |
株 |
1—2 |
4—9 |
14—27 |
33—54 |
54元以下 |
50 |
油桐 |
株 |
1.5—3 |
4—9 |
14—27 |
33—54 |
54元以下 |
50 |
茶叶 |
亩 |
252—336 |
420—504 |
637—910 |
1000—1500 |
1500元以下 |
500 |
附件3
附属房、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物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1 |
附属房 (临时建筑、杂间、洗 澡间、厕所、猪栏、牛 栏等) |
平方米 |
290 |
砖混结构。 |
230 |
砖木结构。 |
|||
150 |
土木结构。 |
|||
2 |
简易棚 |
平方米 |
40 |
集体或者村民个人搭建的临时棚房以及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 |
3 |
室外水池 |
立方米 |
50 |
|
4 |
沼气池 |
座 |
2500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5 |
砖砌井 |
立方米 |
22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6 |
石砌井 |
立方米 |
20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7 |
土井 |
立方米 |
100 |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
8 |
机钻井 |
口 |
3000 |
|
9 |
手压井 |
口 |
100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每户限补一座;③废弃的不予补偿。 |
10 |
粪坑(水泥) |
立方米 |
50 |
|
11 |
粪坑(三合土) |
立方米 |
30 |
|
12 |
化粪池 |
个 |
1000 |
|
13 |
砖围墙 |
平方米 |
70 |
|
14 |
土围墙 |
平方米 |
45 |
|
15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50 |
|
16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30 |
|
17 |
沙石路面 |
平方米 |
20 |
|
18 |
三合土路面 |
平方米 |
15 |
表面平整 |
19 |
水泥坪 |
平方米 |
35 |
砖石垫层,水泥抺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20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15 |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
21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40 |
按长度计算。 |
22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23 |
片石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3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24 |
砖砌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5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25 |
暗砼涵管 |
米 |
40 |
Φ200毫米以下。 |
26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3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27 |
动力线 |
米.根 |
6 |
四线。 |
28 |
电话 |
户 |
158 |
迁移。 |
29 |
有线电视 |
户 |
180 |
迁移。 |
30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迁移。 |
31 |
空调、电(天然气)热 水器 |
台 |
200 |
迁移。 |
32 |
水泥电杆 |
根 |
1000 |
10米以上。 |
33 |
水泥电杆 |
根 |
800 |
8-10米。 |
34 |
水泥电杆 |
根 |
600 |
8米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