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第二章第十条建议修改为: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况存在疑问的,可通过实地检查或使用“云勘验”系统对住所进行核查。 2.附件《章贡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登记告知承诺书》结尾注释处第三点建议修改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使用人”处由全体股东、合伙人签署;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盖企业公章;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由产权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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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自然资源局 章贡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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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住建局 |
1.在第二章第七条第二点中增加: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不采纳 |
理由:第二章第七条第二点中“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医疗器械经营,电影院”、“游艺娱乐活动”及”歌舞娱乐活动”中已包含“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4 |
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情况 |
未收到反馈,视为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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