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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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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2年。    

区府办字〔2020〕50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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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和组级集体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活动。
  第三条  村级资金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第四条  在保障村级财务所有权、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村账镇代理”“组财村代管”的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成立章贡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财政、组织、扶贫、审计、民政、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政策,处理本区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推进村级财务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实施,定期组织调度督查。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村级财务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审计监督,负责农村相关业务人员的教育培训等工作;区财政、审计、民政、扶贫等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协助做好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工作及业务人员培训;区纪委监委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再监督再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镇(有关街道)成立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乡村振兴、财经、民政、扶贫、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村级财务方面的政策、规定,负责村级财务日常指导检查监督,定期研究处理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镇(有关街道)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镇村级财务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和负责农经工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镇(街道)财政经济和乡村振兴办公室和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财经办公室)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落实、监督、审计及业务培训。镇(有关街道)纪(工)委负责做好村级财务管理的再监督再检查工作。
  第八条  区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安排3名以上专业财务人员,具体负责村级财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镇(有关街道)财政经济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财经办公室)安排2名以上财会人员,专职负责村级财务代理工作,银行账户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与印鉴分别保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各村设报账员一名。
  第九条  镇(有关街道)财政经济和乡村振兴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被代理单位分别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二)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三)资金监管。为代理的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并在开户银行预留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代理会计印鉴。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四)代理现金收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入账报账业务。
  (五)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财务公开信息。
  (六)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镇(有关街道)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会计核算必须采用电算化,统一使用赣州市“三资”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有条件的村可实行会计、出纳委托“双代理”制度。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原则上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组级资金统一纳入村级财务账,实行分户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村逐步推行集体资金收付“非现金”结算方式。对无法使用二维码收款时,应开具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做到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对村级各类资金支出,由纸质凭证手工签字逐步调整为网上电子审签,实现审核审批实时在线、各个环节留痕记录、数据影像随时可查、资金支付网银转账。村务活动的资金往来结算通过“村务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不再设村级备用金。对于发放慰问金等特殊情况,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现金。推广村级基本账户使用二维码收款。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预算,预算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方可执行。年终或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或项目决算报告。财务收支和项目预决算报告须报镇(有关街道)备案。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变化的,应当提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公布、报送和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章贡区相关文件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支出凭证,并注明用途,各项开支先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镇农经站或“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查,最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支出数额较大的,还应当由镇(有关街道)农经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复审。结报前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后在每张收支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在村级财务收支汇总审核单上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范围使用章贡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出借、虚开收款收据,禁止使用非统一收据收款。镇(有关街道)建立统一收款收据购买、领用、核查、销号、归档制度。代理会计负责收款收据的购买、登记保管和核销,严禁多人保管、使用,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收款收据领用数由镇(有关街道)按照各村实际情况确定,由村报账员(出纳员)负责领用并向代理出纳(代理会计)结报。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制度。由代理出纳或村报账员负责管钱,代理会计负责管账。镇(有关街道)农经站或“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银行预留印鉴进行分开保管。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方可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提取且两者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认真执行省、市、区有关规定,将涉及的资金、资产、资源情况录入赣州市“三资”管理系统,实行网络监管,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严格控制集体资金出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签订规范的资金出借合同,落实担保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各镇(街道)可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催收,确保应收尽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属于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并做好坏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并规范账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镇(有关街道)是村级财务监管工作责任主体,要通过组织自查、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镇(街道)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力量开展一次村级财务督查,每年对所有村进行一次年度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把季度督查和年度审计情况书面上报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加强村级财务监督检查。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村级财务监督抽查;适时组织开展村干部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区纪委监委每年开展一次村级财务管理情况的再监督再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健全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每年抽查面不少于20%,一届任期内实行审计全覆盖。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村干部离任审计,对规模较大的项目资金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村民公开。村级财务管理审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审计人员享受同级国家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规范村级财务公开,村级财务至少每季度要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村级组织要定期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五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村级财务管理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级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纪律处分等问责措施,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收支不及时报账、白条入账、大额现金支付、资金打入个人账户的;
  (二)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集体资金的;
  (五)巧立名目,滥发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和实物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农村集体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财产,或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八)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按制度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九)其他违反集体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制度的。
  第三十一条  村级财务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村级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章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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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赣州市章贡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