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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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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章贡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章贡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赣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赣市府发〔2019〕11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制度衔接、应救尽救,量力而行、稳步推进,规范有序、公开公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到2020年,实现0-8岁(不满9周岁,下同)重点保障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实现0-8岁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

第三条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章贡区户籍,0-8岁,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重点保障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以区民政局根据《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方案》(区字〔2018〕38号)文件进行具体认定)。

第三章康复救助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救助内容

(一)基本康复训练。为0-8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训练服务。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盲杖;为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基本型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提供信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信息指导。

第五条救助标准

(一)基本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补助标准为18000元/人/年。为全区康复机构在训的残疾儿童提供3000元/人/年学前教育资助。

重点保障对象享受8岁以内接受基本康复训练不限年限的全程救助,非重点保障对象,享受3年的基本康复训练救助。到2025年,实现0-8岁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全覆盖。

(二)辅助器具适配。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盲杖每人补助标准为100元;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元;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蜗产品(单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0元,适配助听器(双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元。

(三)手术。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0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0000元。

(四)同一救助服务同一年度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康复内容选择其中一项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补助不超过1次(矫形器每年不超过1次)。

以上救助标准为最低救助标准,可根据章贡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康复救助流程

第六条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定点评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确定。区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区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由区民政局或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比对结果反馈区残联。

(三)实施救助。原则上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本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在本区定点康复机构无法提供康复服务的,经区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在非定点康复机构(异地的康复训练必须是所在地残联认定的康复机构,本地医疗机构须经卫健部门评定达到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四)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组织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结算周期为一年(以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为一个周年),每年10月经区残联与区财政局确定审核后拨付。在非定点机构康复的参照此办法进行结算。接受医疗机构手术类、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费用结算,每年结算2次,结算时间为每年6月、11月。

第五章康复救助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残联具体负责,区级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完善配套服务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第八条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康复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九条加强监督管理。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监督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商区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区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强化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

第十条落实部门责任

区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编制康复救助计划,提出年度康复资金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核以及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

区财政局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做好康复救助资金的结算与监管工作。

区教体局要对教育部门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开展的康复教育加强管理,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不得拒收,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区民政局要筛查掌握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福利院残疾孤儿信息,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做好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区医保局要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区人社局要严格执行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办法。

区卫健委要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加强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区发改委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物价部门探索建立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

区扶贫办要加强协调力度行业扶贫部门及镇、村做好残疾儿童家庭建档立卡及精准帮扶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康复机构康复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管,及时查处康复器械质量安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政策宣传

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区残联要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做好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区财政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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