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办字〔2023〕48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章贡区进一步促进金融商务中心
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章贡区进一步促进金融商务中心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六届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章贡区进一步促进金融商务中心发展
奖励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打造金融商务中心,引进、培育和壮大金融商务总部经济企业,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省域金融次中心核心区,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对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政策作延续提升,特制定本政策。
一、新招商引资总部经济企业扶持政策
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在章贡区新设立、章贡区纳税,不占用本区土地资源,生产、建设等实体经济行为发生在章贡区以外,实行区内统一核算,具有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包括投资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管理中心、展示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信息中心、客服中心、共享经济运营平台等。
1.经济贡献奖励。年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可享受经济贡献奖励,达到奖励条件的次月起可提交申请。
(1)对总部经济企业(不含共享经济运营平台)根据企业的经济贡献,奖励按以下标准分档分级进行:
①年经济贡献达2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企业经济贡献区级实得90%的奖励;②年经济贡献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除享受上述第①条政策外,在计算其经济贡献区级实得时不再扣除2%征管经费;③年经济贡献达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经济贡献区级实得95%的奖励。
(2)对共享经济平台,鉴于其业务的特殊性,对其产生的经济贡献予以合并统计,奖励按以下标准分档分级进行:
对其年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汇总经济贡献区级实得的60%、70%、80%、90%进行奖励扶持。
2.场地租金补贴。对总部经济企业租用办公场所的,给予租金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按季度进行申报、补贴。按年经济贡献每200万元补贴100㎡(最高不超过1000㎡)的标准补贴,补贴金额为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最高不超过40元/㎡/月)。
3.人才奖励。总部经济企业的高管及高级技术人才(人数不超过5人)在章贡区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90%给予奖励。
以上享受政策期限为五年。
(二)类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延续扶持政策
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典当行等;金融服务机构包括新设立的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信用评级机构等。
1.类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年经济贡献额达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经济贡献区级实得90%的奖励。
2.对类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租用办公场所的,给予租金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按季度进行申报、补贴。经济贡献达到2000元/㎡/年以上(含)可以申请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以1000㎡封顶),补贴金额为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最高不超过40元/㎡/月)。
3.新设立或新迁入赣州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由上级机构任命的高管人员,在赣州任职内缴纳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区级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以上享受政策期限为五年。
三、对符合条件的原总部经济企业延续扶持政策
1.对享受原政策的招商引资总部经济企业(已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前三年经济贡献总额达到600万元,可申请2年期限接续享受前三年奖励扶持政策;
2.对招商引资总部经济企业(已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对合同存续期间五年内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在合同期满后可分别再申请享受1年、2年、3年期限延续奖励扶持政策。
四、附则
1.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2.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并可同时享受省、市出台奖励扶持政策,但应按照同一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3.本政策对企业的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部分。
4.对经济贡献度大的总部经济企业,奖励扶持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
5.本政策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6.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印发之日《章贡区金融商务中心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区府办字〔2019〕49号)废止。
相关文件:(文字解读)关于印发章贡区进一步促进金融商务中心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动漫解读) 关于章贡区进一步促进金融商务中心发展奖励扶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