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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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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单位:
  《章贡区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7月21日          

  章贡区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赣发〔2018〕13号)、《江西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赣府厅字〔2019〕39号)、《赣州市发展全域旅游行动方案(2017-2019)》(赣市办发〔2017〕17号)和《赣州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赣市旅字〔2018〕77号)文件精神,推进章贡区全域旅游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奖补办法。

  第一章  旅游品牌创建奖补

  第一条  对新获得以下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度假区、示范区、乡村旅游点):
  1.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奖补150万、60万、4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2.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奖补100万、2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3.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奖补50万、2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
  4.江西省5A级、4A级、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奖补40万、30万、20万元;旅游风情小镇区本级奖补参照3A级乡村旅游点。〔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第二条  对新获得以下等级评定的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
  1.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奖补150万、80万、20万元;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奖补5万、3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健委、区财政局〕
  2.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分别给予奖补4万、3万、2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3.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奖补10万、5万、4万元;全国“百强”旅行社、省内“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奖补25万、15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第三条  对获得等级评定的,在市级奖补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多个品牌评定的,按最高等级的品牌给予奖补;涉及品牌等级晋级的,按相应等级差额部分给予奖补。

  第二章  旅游市场营销奖补

  第四条  旅行社年度内组织来章贡区旅游,住宿1晚及以上,并游览2个及以上章贡区区域内的收费旅游景区、点(含市本级),有效游客累计达2000-2999人的,奖补12元/人;累计达3000-4999人的,奖补15元/人;累计达5000人以上的,奖补18元/人(有效游客数以区文广新旅局核实的景点门票数量、住宿天数等统计数据及区财政最终核算的数据为准,下同)。〔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第五条  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有效游客300人及以上,从市外乘旅游专列或包列车车厢前往章贡区旅游,游览2个及以上章贡区区域内的收费旅游景区、点(含市本级),住宿1晚的,按购票人数给予营销补贴20元/人/次;住宿2晚的,按购票人数给予营销补贴40元/人/次。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有效游客80人及以上,从市外乘旅游包机往返章贡区旅游,游览2个及以上章贡区区域内的收费旅游景区、点(含市本级),住宿1晚的,按购票人数给予营销补贴35元/人/次;住宿2晚,按购票人数给予营销补贴45元/人/次。〔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第六条  每年确定若干个客源地城市,采购若干家旅行社合作,对中标合作旅行社完成引客基数(根据客源地另行制定)的进行奖补,最高奖补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第七条  各旅行社可根据实际营销成果,申报第四、五、六条任一奖补,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对在全国有影响力,客源量大,有意愿长期合作,年度组织来章贡区有效游客超过50000人次的优质旅行社,授予“章贡区年度旅游产业发展特别贡献奖”,给予奖补3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第九条  参加由区文旅部门组织的设区市级以上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旅游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对独立布置展台(摊位)的旅游企业给予摊位费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万元;对在章贡区行政区域(含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外通过媒体广告推介章贡旅游产品、旅游线路不低于6个月的旅游企业,根据有效资料给予版面广告2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2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第十条  鼓励省级及以上协会到章贡区组织开展创客活动、文化论坛、创作基地等,每年累计组织600、400、200人次及以上会员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3万、2万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旅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

  第三章  旅游配套要素奖补

  第十一条  对发展研修、养生、汽车、户外等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符合旅游规划、设计方案经区文化旅游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建成营业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奖补1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
  第十二条  对发展农事、养生、体育、民俗等主题特色民宿,符合旅游规划、设计方案经区文化旅游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投资达100万元以上并建成营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床位。〔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各镇〕
  第十三条  对研发具有章贡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成果,获得国家旅游部门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补5万、3万、2万元;获得省级旅游部门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补3万、2万、1万元;获得市级旅游部门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补2万、1万、0.5万元。同一商品成果获得多个级别多项表彰时,按最高金额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第四章  政策资金来源及兑现程序

   第十四条  政策内各类奖补资金含省、市相应奖补资金,涉及区级奖补资金从区财政设立的年度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企业、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文件、票据、奖牌、奖状等)于次年6月底前向区文化旅游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政策内各类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申报。区文化旅游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拨付、兑现政策。
  第十五条  旅行社申请旅游市场营销奖补的,从满足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区文化旅游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奖补,奖补总额1000万元发放完毕后,当年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及发放奖补。
  第十六条  加强各类奖补资金预审、申报、核拨、支付的全程监管,凡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追回奖补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申报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发生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重要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其奖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企业均指在章贡区注册和纳税的企业(其中,游客入住的酒店必须是章贡区规上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我区此前出台的旅游扶持相关政策相冲突、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