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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指引》《赣州市章贡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合法性审查规范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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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府办字〔202131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指引》《赣州市章贡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合法性

审查规范指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指引》《赣州市章贡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合法性审查规范指引》已经2021617日区政府五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21811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章贡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具体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3.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

2.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

    3.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

4.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方面的;

2.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    

    (四)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区级以上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决策的启动与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

(一)区政府办于每年一季度前向各方面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各方面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或者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区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或者区政府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区政府办填写《章贡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并移送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论证,论证单位需提出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理由和依据的书面论证报告。

2.镇(街道)、部门(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由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镇(街道)、部门(单位)进行论证,出具书面论证报告,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镇(街道)、部门(单位)及时填写并将《章贡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及论证报告移送区政府办。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区政府办填写《章贡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并交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论证,论证单位需提出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理由和依据的书面论证报告。

区政府办及时将《章贡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部门(单位)论证报告等材料呈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承办单位。(责任单位:区政府办)

    (二)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区政府办根据决策建议审签情况、决策启动情况,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区政府办在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拟订后,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同级党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应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录。(责任单位:区政府办)

    (三)拟订决策草案

    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承办单位可以提出2个以上方案。决策事项涉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的,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区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责任单位:承办单位)

三、公众参与阶段(责任单位:承办单位)

(一)听取公众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二)承办单位将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承办单位就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2.征求公众意见。承办单位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章贡发布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3.征求其他相关主体的意见。承办单位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相关团体和组织的意见。

承办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并对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四、专家论证阶段(责任单位:承办单位)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进行咨询。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

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专业均衡性,应当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承办单位根据各专家、专业机构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并加以分析研究。

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决策中;对专家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反馈。

五、风险评估(责任单位:承办单位)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根据工作需要,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和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生态环境风险、财政金融风险及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六、合法性审查(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前,应先由决策承办机构内部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对决策草案出具审查意见后,将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讨论。

承办单位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将《章贡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包括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履行法定程序说明)、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等移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司法局认为材料不齐备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承办单位补送材料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补送时间不计入合法审查期限。承办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办单位承担。

区司法局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应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区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承办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补充。

七、集体讨论决定及公布(责任单位:区政府办)

(一)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2.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3.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4.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5.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6.合法性审查意见;

7.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二)决策公布

区政府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章贡发布等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八、决策调整和后评估(责任单位:决策执行主办部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进行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3.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二)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

    1.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执行主办部门。

  2.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决策实施以后每年至少组织1次,决策实施期限不满1年的,由决策执行主办部门根据决策实施情况合理安排后评估周期。

  3.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4.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

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提交区政府,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决策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执行。

本指引是根据章贡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属于《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补充规定,《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详细规定的,依照详细规定执行。

附件:章贡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


附件

章贡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

决策事项内容

意见的来由

论证研究单位

论证意见

(论证报告附后)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是否同意启动

决策程序

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意见:

    

    意见来由有5种:1.贯彻落实有关决议、决定;2.区政府领导提出建议;3.部门或镇(街道)提出建议;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建议。


赣州市章贡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

文件及合同合法性审查规范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形成合法合理且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特制定本指引。

  一、合法性审查程序

  (一)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二)起草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起草单位不得在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组织论证、风险评估过程中将决策草案、规范性文件转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三)区政府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履行相应程序、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把关。对符合要求的,及时转送或通知起草部门转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3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程序或材料。

(四)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区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根据审查需要可要求决策承办部门补充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五)区司法局根据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具体内容等情况,安排政府法律顾问或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在对初审意见综合分析研判后,由区司法局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二、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2.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章贡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合法性审查需提供的材料

1.决策草案及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过程的起草说明;

2.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

4.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分歧意见协调的相关材料;

5.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

6.决策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类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合法性审查需提供的材料

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送审稿起草说明(说明应包含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关部门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

4.起草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

5.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分歧意见协调的相关材料;

6.调研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前置程序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3.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4.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7.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办审签时,起草单位应一并附上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公布之日起3日内,区政府办通知区司法局将规范性文件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政府合同类事项

(一)政府合同范围

1.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

2.以区直部门名义签订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或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但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区政府认为需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

  (二)合法性审查需要遵循的原则

合法性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尽责、审慎和公平的原则,注重规范性、可行性和效率性,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合法性审查需提供的材料

1.合同文本;

2.合同涉及的优惠政策文件;

3.合同相对方企业经营状况、信誉状况、受诉情况等调查材料;

4.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分歧意见协调的相关材料;

5.合同起草背景、相关会议纪要等材料;

6.合同起草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合法性审查涉及的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3.合同条款是否实用;

  4.合同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五、保密规定

  承担合法性审查的单位及个人均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漏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内容。

  六、档案管理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所涉及的材料(包括审查文本、初审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等),由区司法局负责归档,做到一事一卷,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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