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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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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字〔202141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章贡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驻区有关单位:

    《章贡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1030

    (此件主动公开)

章贡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纵深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十大攻坚战”,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市统一部署,自即日起至20221月底,在全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严厉打击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突出问题,堵塞监管漏洞,强化源头治理,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为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的顺利召开,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范围内容

在全区各镇(街道)、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百日行动”,突出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矿山、消防、工贸、城市运行、危险废物、特种设备、旅游、能源、农业农村重点行业领域,铁心硬手、重拳出击,集中打击惩治一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体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无资质、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资质)范围从事生产、开采、经营、建设、储存、运输、使用、中介活动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停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复产复工手续,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

4.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5.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特别是外委外包工程违法违规,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非法挂靠并进行非法生产的

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

8.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9.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建立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假冒政府网站和证书信息查询平台,制售假证的

11.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12.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3.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14.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虽不在一座建筑物内但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16.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动火、有限空间、登高、临边等高危作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作业或不执行作业前安全风险告知和现场作业交底确认制等规定的

17.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18.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9.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20.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或检测不合格的;

2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

2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交通运输。酒驾醉驾、闯红灯、“三超一疲劳”、无牌无证、强超强会的混凝土搅拌车、工程运输车“两客一危一货”、面包车、轻型货车等车辆超载、超速、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三轮电动车等非法载人的;非法营运(违规载客)、变相从事客运班线经营、不按规定安装或正常使用车载终端实时监控设备违法违规运输危险物品的;拼装改装车辆、无运输资质营运的;船舶在码头非法作业、超装超配、无证或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等违法行为。

2.建筑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施工活动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认证审查、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等环节管理程序不到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拆及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的;模板支撑、外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的;“三口”“五临边”防范不到位的;特种专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的;钢结厂房、混凝土浇筑、管沟开挖、高陡边坡等不按照要求施工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未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的;转包或非法分包、挂靠、肢解分包工程的。

3.危险化学品。超期、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重大变更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试生产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就投入试生产以及试生产超期的;涉及危险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未开展反应风险评估的;工艺设备设施属于淘汰落后的;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审批手续不齐全。危险工艺自动控制系统未正常投入运行的;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设施不满足国家相关要求的;工艺设备设施落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国家要求

4.矿山。未批先建未按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和生产及超层越界开采的;地下矿山擅自开采保安矿柱、中段设置与设计严重不符、仍在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提升等重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等,露天矿山运输道路与设计不符、台阶超高边坡超陡、平台宽度不足等,尾矿库违规取砂、放矿、筑坝以及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等;尾矿库未按要求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值班值守等应急措施的;未按规定落实地下矿山采掘施工队伍“九统一”管理,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违法违规分包转包等;未按规定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5.消防。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老旧小区、家庭生产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剧本杀”吧(实体店)、商住混合体等场所存在突出风险的;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公众聚集场所未办理告知承诺或开业前检查擅自营业的;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防火分隔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充电的;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消防设施损坏停用;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

6.工贸。高温熔融金属场所、粉尘场所、涉氨制冷场所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不到位的;金属冶炼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登高、动火、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按要求开展审批,作业前风险因素分析及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擅自关闭、切断、损坏安全监测报警装置,未按标准规范设置报警参数的;违规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单位,未明确并落实相关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措施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未按照规定佩戴劳保用品的。

7.城市运行。占压、圈围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定期巡视和安全检查、监测检测等制度的;野蛮开挖造成燃气管道、电力线路(电缆)和供水管道断裂的;市政公用行业管网清疏违章作业引发中毒窒息事故的;燃气使用经营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入户安检、培训的;未组织送气员开展安全培训的;为不合格钢瓶充气的;用槽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8.燃气使用安全。液化石油瓶装送气点和配送点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非法储存、超量储存、非法倒罐门店,遏制液化石油气瓶装送气点和配送点事故多发态势。

    9.危险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以及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储存的;未落实危险废物登记申报制度,不如实申报或将危险废物瞒报为原料、中间产品的。

10.特种设备。无证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未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擅自使用未经检验、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集中开展气瓶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充装翻新“黑气瓶”、未检验气瓶和检验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充装行为,重点查处取缔翻新气瓶的“黑窝点”;使用“三无”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未对特种设备安装施工进行监管的。

11.旅游。A级景区观光车辆、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游览项目安全性能不达标擅自开放运行的;景区观光栈道与电力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存在隐患的;景区举办各类大型活动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不完善的;景区景点存在重大水灾隐患和受山洪、泥石流、台风等威胁的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接待场所,未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包车不按包车合同规定,私自改变时间、起讫地点和线路运行的行为,驾驶员私自与旅行社签订趟次旅游合同或招揽合同以外旅客的;高危旅游项目未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的。

12.能源。破坏油气管道设施、影响管道运行安全、盗窃油气的;破坏电力设施、窃电的,在检维修时未落实作业票制的。

13.农业农村。农村化粪池、储肥池、沼气池、污水管道、污水处理池、厕所、窖池(坑)、密闭水池、自挖水井、孔桩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通风、检测、监护”规定进行作业;在室内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且烟道未通向室外的;农村自建房选址位于自然灾害隐患点,层数、层高不符合规定,施工过程存在违法违规的;烧荒烧草、焚烧秸秆、违规野外用火的。

(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内容,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标对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推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作业前安全风险告知和现场作业交底确认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持续开展“五个一”活动、“十个一次”要求和“强一线、保安全”行动,强化“反三违”集中行动,着力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坚决杜绝因违法违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要对照“百日行动”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于11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区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二)压实行业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十大攻坚战”等重点工作,针对四季度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进一步细化“百日行动”责任措施,通过邀请企业随同执法、事故警示会等形式,提高企业安全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要保持高压态势发现非法违法行为,绝不手软、从严处罚,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措施,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关闭的依法关闭,实行联合惩戒、约谈曝光,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百日行动”期间,各重点行业领域,每月至少报送1例“百日行动”典型案例至安委办。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街道)要广泛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百日行动”实施方案,明确重点、难点,每月组织研判、全面摸底排查精准施策发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暗查暗访、交叉检查等,严惩一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力。“百日行动”期间,(街道)每月至少报送1例典型案例至安委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百日行动”的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区安委会已将“百日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并20221下旬组织开展“回头看”。

(二)强化舆论宣传。(街道)、各部门(单位)创新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百日行动”的重要意义、打击重点、工作任务,引导广大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百日行动”,突出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交流和曝光反面典型案例,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监管执法(街道)、各部门(单位)围绕“百日行动”范围、重点任务,抓住关键,紧盯重点,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形式,严厉查处一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的要按照上限处罚对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事故但具有发生伤亡事故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应严防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治本之策。(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把开展“百日行动”同“十大攻坚战”、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紧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集中力量分析研究,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五)强化资料报送。街道、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牵头单位2021115日前,细化出台“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并报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活动开展情况及《“百日行动”典型案例表》(见附件),并于2022123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区安委办联系人及电话:曾志强8199340,邮箱:zgqajj@163.com


附件

“百日行动”典型案例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非法违法企业(单位)名称

非法违法情况

执法及

惩处情况

备注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