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章贡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扑火指挥
3.3 专家组
3.4 工作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2 火情监测
5.3 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调查评估
7.2 工作总结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综合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运输保障
8.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8.4 通信与信息保障
8.5 物资保障
8.6 资金保障
9 附则
9.1 以上、以下的含义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火情预警监测,规范火灾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赣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章贡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及邻县(区)发生在交界处且对我区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区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东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半专业队伍为补充、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4.4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镇、东外街道办事处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应对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尤其要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技术、物资等储备工作,加强半专业扑火队伍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5 预案制定采取统一模式,分级制定的原则。各镇、东外街道办事处应在本应急预案的框架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驻区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局长、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秘书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森林分局)、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章贡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区工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赣州开发区供电分公司、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森林分局、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调度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协调驻区部队参与火灾扑救;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
区政府办公室:对接市政府办协调火灾信息报送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置;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驻区国有林场、森林经营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负责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查处。
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负责领导全区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森林分局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负责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负责森林火灾起火原因的调查,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
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法院:负责依法监督和实施全区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工作。
区检察院:负责依法领导全区森林火灾案件的检察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监督。
区发改委:负责将全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区本级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根据需要,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区人社局:负责全区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森林防灭火表彰奖励工作。
章贡生态环境局:协助配合做好减少秸秆焚烧行为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的免费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公路沿线责任范围内的火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落实“禁烧”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全区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区文广新旅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区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负责联系森林火灾处置所需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的测绘保障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信息化建设工作,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通信营运商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褒扬和抚恤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区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协助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指导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赣州开发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东外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镇(街道)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组织扑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异地支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兵力调动批准权限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4 工作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3.4.1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区工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区人武部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4.2 火灾扑救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区人武部、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区森林巡护队、半专业扑火队、航空消防力量、驻赣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4.3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4.4 火灾监测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章贡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3.4.5 通信保障组。由区工信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章贡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区应急指挥中心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3.4.6 交通保障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3.4.7 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4.8 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章贡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3.4.9 群众生活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接收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接收等工作。
3.4.10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牵头,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3.4.11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区文广新旅局、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森林分局、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公布森林火灾案件侦破情况;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区森林巡护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区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5.1.2 预警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和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加强会商,根据气象部门中长期气候预报,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做出宏观预测,并依据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新媒体、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并对涉险区域相关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同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5.1.3 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各镇、东外街道办事处、村两级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督促检查;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镇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区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区森林巡护队和各镇、东外街道办事处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至少有一名以上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区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镇街在重要区域增设临时检查站,加大森林防火巡查、检查;
(5)区森林巡护队和各镇、东外街道办事处半专业扑火队及其他应急队伍进入战备状态;
(6)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区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章贡分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森林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各镇、东外街道办事处应在进山路口、景区入口等区域建点设卡,严防死守,杜绝火种进入山林。
(4)区森林巡护队和各镇、东外街道办事处半专业扑火队靠前驻防,同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航空消防飞机驻防;
(5)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5.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形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5.3 信息管理
5.3.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5.3.2 信息报告
各镇、东外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立即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超过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上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峰山森林公园、通天岩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5)与毗邻县(含赣州开发区管委会、蓉江新区)的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各镇、东外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区、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镇、东外街道办事处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 扑救火灾
各镇、东外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区森林巡护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6 后勤保障和治安管理
森林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扑救后勤保障工作,包括保障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设备、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同时要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6.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媒体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Ⅳ级最低,Ⅰ级最高。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受害面积1公顷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5小时或者其他时段1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和火情调度,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火灾发生地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及应急扑救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调动区森林巡护队及相邻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应急扑火队伍支援;
(4)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过1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2)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尚未扑火明火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市峰山森林公园和通天岩风景名胜区。
(4)发生在重点地区5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重点时段1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按程序调动区森林巡护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应急救援大队、城管应急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相关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4)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在20公顷以上40公顷以下的。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发生在重点地区1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时段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专家支持、灾情评估、群众生活、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指导火灾发生地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调动辖区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率有关工作组赴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相邻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在40公顷以上的。
(2)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
(3)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已造成损失,可能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与省、市支援对接的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专家支持、灾情评估、群众生活、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成立区扑火现场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
(2)调动本区所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门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镇(街道)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森林分局、区防火办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提交评估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市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7.2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镇(街道)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抄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报重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抄报省森林防灭火总指挥部。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赣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赣州市森林防火责任制》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8 综合保障
8.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区森林巡护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消防救援队伍、森林经营单位扑火队伍、村级扑火应急队为辅。扑火力量按四个梯次组织: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半专业扑火队、本地应急分队及当地有扑火经验的群众;第二梯队为调集的其他镇半专业扑火队、其队镇应急分队和区森林巡护队;第三梯队为按规定程序调动的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第四梯队为商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增援的扑火力量。全区共组建8支扑火预备队,总机动兵力220人。其中,区森林巡护队50人,沙石镇森林消防半专业队30人,沙河镇森林消防半专业队30人,水西镇森林消防半专业队30人,水东镇森林消防半专业队20人;东外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半专业队20人、章贡区消防救援大队40人。各扑火力量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和调度。
跨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由区政府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江西省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暂行办法》《赣州市异地支援扑救森林火灾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研究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扑救,受援地镇(街道)负责组织后勤并支付扑火费用等有关保障工作。
申请调动驻赣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相邻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增援扑火的,由区政府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申请,报省森林防灭火总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申请实施。
8.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8.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高森林火险天气、重要时段,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动航空消防飞机驻防和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8.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森林防灭火通讯网,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区森防灭指向市森防灭指调派通讯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区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章贡分局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5 物资保障
加强区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应急需要。各镇、东外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均应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8.6 资金保障
各镇、东外街道办事处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章贡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9 附则
9.1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同时结合实际制定简易适用的森林火灾处置办法或手册。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3.跨镇(街道)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
4.江西省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暂行办法。
附件1
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 预警级别 |
颜色标识 |
危险程度 |
易燃程度 |
划分级别标准 |
I级 (特别严重) |
红色 |
极度危险 |
极易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五级,连续20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以下,可能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
II级 (严重) |
橙色 |
高度危险 |
容易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连续15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60%,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
III级 (较重) |
黄色 |
中度危险 |
较易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60-70%。 |
IV级 (一般) |
蓝色 |
低度危险 |
难以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70%以上。 |
附件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章贡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救援指挥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协调调派半专业扑火队、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章贡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五、应急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委、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火灾前线指挥部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信息传输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六、宣传报道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区工信局、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七、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牵头,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章贡分局等单位和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八、灾情评估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附件3跨镇(街道)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
实施跨镇(街道)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半专业森林扑火队、区森林巡护队为主,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和人民解放军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跨镇(街道)支援力量调动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水西镇。当水西镇发生森林火灾时,水东镇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沙河镇、沙石镇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二、水东镇。当水东镇发生森林火灾时,水西镇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沙河镇、沙石镇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三、沙石镇。当沙石镇发生森林火灾时,沙河镇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水东镇、水西镇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四、沙河镇。当沙河镇发生森林火灾时,沙石镇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水东镇、水西镇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四、东外街道办事处。当东外街道办事处发生森林火灾时,沙河镇、水东镇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沙石镇、水西镇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附件4
按照“以县建队、分散养兵、全省调动、集中使用”的原则,为规范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市、县(区)调动使用,充分发挥专业森林消防队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的中坚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调动原则
本办法所称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是指由省或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市、县(区)执行异地扑火任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根据需要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异地扑火:
(一)初判可能形成重大以上森林火灾;
(二)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
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四)明火在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其它需要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调动程序
(一)调动程序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跨市、县(区)扑火任务,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通知有关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设区市内调动使用专业森林消防队,由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设区市防火办负责实施,并报省防火办备案。
3.跨设区市调动使用专业森林消防队,由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省防火办负责实施。
(二)扑火命令下达
省或者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由省或者设区市防火办负责下达调令。调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机关、执行任务的主要内容。
2.调动的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名称、人员数量、携带的主要装备,以及行进路线、到达的时间、地点。
3.与扑火指挥部或者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联系方式。
4.其他有关事项。
三、扑火任务的执行
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应当做到快速、安全、高效。
(一)接到扑火命令后,应当做好各项准备,按照要求携带扑火机具设备和必备药品,30分钟内出发。
(二)队伍出发时,应当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出发时间、人数、携带的扑火装备及数量、带队领导及联系电话、行进路线、车辆车牌号等。行进途中发生问题,应当尽快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三)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当及时分别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和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告、报到,并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要求,加强与其他扑火力量的协同配合,并确保扑火安全。除紧急避险外,不得擅自撤离现场。
(五)火灾扑灭后,应及时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告,并认真做好火场移交工作。接到撤离命令后,立即清点人员、装备。撤离现场时,应当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六)返回到驻地后,应当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四、火灾发生地的配合工作
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配合前来支援扑火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开展工作。
(一)为每支专业森林消防队安排至少1名科级干部和2名向导,直至撤离。
(二)安排半专业队、扑火应急队跟随专业森林消防队负责清理余火。
(三)及时为专业森林消防队提供足够的食品和饮用水、补充燃料、提供医疗服务等。
(四)火灾扑灭后,应当根据条件安排专业森林消防队员休整。
五、扑火经费补助
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市、县(区)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