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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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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府办字〔202144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1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章贡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油,是指区人民政府为调节粮油供求,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保证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区级储备粮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区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赣州市章贡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开展区级储备粮油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油的银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对区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州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并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油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提升区级储备粮油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

鼓励科研机构、承储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区级储备粮油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节粮减损,提高区级储备粮油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油的计划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农发行,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章贡区粮食应急储备实施方案)制定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计划,并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购销、轮换计划建议。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农发行根据承储企业的购销、轮换计划建议和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需要以及区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确定区级储备粮油购销、轮换计划,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严格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购销、轮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确需调整区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农发行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备案,并抄送农发行。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储备粮油储备地点进行布局。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库点由承储企业提出,报区农业农村局审定。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及时通报农发行。在承储库点内,区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专储,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油混存。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区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规模、储粮(油)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的省级储备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区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能力;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择优选定承储库点,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对承储库点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发现承储库点存在不适于储存区级储备粮油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区级储备粮油的,该承储库点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油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调整到其他承储库点。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省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

(二)收购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省有关要求;

(三)对区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落实区级储备粮(油)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区级储备粮(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

(六)对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报送的区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区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油)不宜存;

(五)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六)将区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区级储备粮油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九)违反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区政府负责承担区级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费用全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按季在季前及时拨补到位;轮换出入库等费用在计划执行前一次性拨付到位。财政拨付的轮换费用必须全额存入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轮换风险保证金专户。该专户资金由区财政、农业农村和农发行三方共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储备粮的自然损耗,正常收购、储存、出库过程中所发生的水分减量由区财政核销。承储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如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油)短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所需的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按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区发改委和农发行共同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和区政府下达的区本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计划或抄告批示统一向农发行开户行申请贷款。其资金的使用必须主动接受区农业农村、区财政、区发改委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的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区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承贷承还。并实行销售出入库通报,即企业销售、收购、调出、调入库存储备粮食应及时向农发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地点、仓号、入库价格、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等。区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转必须确保同步变化。贷款利息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按季及时拨付。

第二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出入库费用补贴标准: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应不低于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保管费用为原粮每年每公斤补贴0.10元、收购费用为原粮每公斤补贴0.05元计算,利息按粮食库存成本和农发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和补贴。粮食轮换、收购期间,保管费用、利息补贴照常拨付。由于保管、轮换、自然损耗、水分减量等原因所造成的价差损失,由区财政进行全额偿还。

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综合补贴费用,由区农业农村局对实施单位实行综合定额补贴,成品粮按每年每公斤不低于0.25元、食用植物油按每年每公斤不低于0.50元标准计算。区农业农村局在每季度的月初将核定的上季度综合补贴划到位。每年财政付剩余部分用于日常粮油质量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产生的费用,年终结算余额存入粮食风险基金账户区级储备粮油由于保管、轮换、自然损耗、水分减量等原因所造成的价差损失,由区财政进行全额偿还。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对收购入库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国家收储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的,方可作为区级储备粮(油)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于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达不到国家收储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的粮油,在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由承储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农发行向承储企业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不得流入口粮市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在保持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实行“成本动态计价,建立轮换风险金”的轮换机制,原则上原粮三年为一个轮换周期、食用植物油半年为一个轮换周期、成品粮半年为一个轮换周期,承储企业根据粮油质量检测情况,对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储存年限的粮油,按照储备仓容情况、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轮换,推陈出新。轮换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区发改委和农发行确认同意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边销边购”方式进行。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计划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区发改委和农发行联合下达。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根据粮油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均衡轮换,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量。

(一)“成本动态计价,建立轮换风险金”机制。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区发改委和农发行共同核定新的入库价格(不含费用)重新记入成本,区农业农村、区财政、区发改委和农发行要按照新核定的入库成本重新出具相关文件。承储企业轮出粮油后必须全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轮入粮油时根据轮换计划文件按新核定的收购成本(不含费用)全额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新核定的库存成本(不含费用)发放区级储备粮油贷款。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二)区级储备粮(原粮)轮换方式。在轮换过程中,承储企业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区农业农村、区财政、区发改部门和农发行批准,延长期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

一是“先销后购”轮换。粮油销售时,销售货款先全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购进时,根据轮换计划文件新核定的库存成本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区级储备粮油贷款。

二是“先购后销”轮换。由区财政出具承诺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文件,轮换所需要的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按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三是“边销边购”轮换。由区财政出具承诺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文件,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资金需求按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农发行申请贷款,农发行根据企业粮食轮换进度,在企业购买时发放贷款,销售时收回对应贷款。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原粮轮换销售时,销售货款先归还对应的农发行贷款;销售盈利全额存入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轮换风险保证金专户;发生亏损先用轮换风险保证金弥补,不足以弥补时由区财政全额负责偿还。

第三十条  区级储备原粮轮换购进时,由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向农发行申请收购资金贷款。农发行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区发改委和农业发展银行依据当年市场粮油行情共同核定收购成本向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收购入库。轮换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区发改委和农发行共同验收,并最终核定入库成本。

第三十一条  原粮换费用原则上由区财政在年初根据年度轮换计划由区财政与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商定补贴标准,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待轮换结束并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和农发行共同审核后,由区财政据实结算拨付。粮油轮换期间,保管费用、利息补贴照常拨付。

第三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销售必须经过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挂牌竞价销售。轮入购进时原则上收购农民余粮,不足部分通过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采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区应急成品粮油轮换方式。按照“自主动态管理,库存保持足量”的原则,在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证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品质符合国家规定,承储管理企业和承储企业根据自身库存和生产情况适时自行轮换,推陈出新,保证库存成品粮油常储常新,原则上成品粮库存周期不得超过45天、食用植物油库存周期不得超过180天时间。任何时点储存的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实物的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100%。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区财政资金兜底原则确定,轮换不得有架空期。

第三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农发行对已批准轮换的,要及时对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对轮换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轮换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当保留六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完成区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后,报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农发行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区级储备粮,按验收时储存的仓库,实行定仓管理。

第五章  区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三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紧急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九条  经区政府批准用于调控市场或者其他用途的储备粮油,经区政府同意,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区发改委和农发行四家联合发文,在本年度的粮油生产周期或者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由承储企业及时按同品种、同数量补回。动用储备粮油发生的销售费用和补回的收购费用以及销价与进价成本之间的价差损失,由同级财政负责补贴;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

价差亏损、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核定。

第四十条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必须由区政府出具抄告单,承储企业按抄告单规定要求执行。事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区发改部门和农发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承储企业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区级储备粮油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质量检查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扦样、检测,但不得与区级储备粮入库时委托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重复。

第四十二条  区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区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未按要求建立专卡、专牌、专账和实物台账、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影响粮食安全储存、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等情况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其予以赔偿;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又不改正的,区农业农村局可以视情节轻重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造成了有关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库存,改变区级储备粮油品种和质量等级、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就本级储备粮油品质陈化损失、入库粮油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区级储备粮油收购资金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中,区农业农村局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是指承储企业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区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