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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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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府办字〔202149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章贡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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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此件主动公开)

章贡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应范围

1.4 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及其办公室职责

2.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2.2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市属有关单位职责

2.3区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三、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3.2 特别重大(I)应急响应

3.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I级响应

3.3重大(II)应急响应

3.4 较大(Ⅲ级)应急响应

3.5 一般(IV)应急响应

3.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3.7 紧急处置

3.8 应急结束

四、应急保障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4.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4.3技术保障

4.4宣传、培训和演练

五、善后工作

5.1救灾

5.2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5.3水毁工程修复

5.4灾后重建

5.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5.6保险理赔

六、附 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6.4预案解释部门

6.5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和规范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赣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稿)》《章贡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编稿)》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地质灾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抗旱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确保防洪工程、城乡供水和粮食生产安全,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家消防救援队伍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镇(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及其办公室职责

2.1.1区防指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区水利局为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支撑单位。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区防指作为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防指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区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秘书长。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卫健委、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区城管局、区大数据中心、区供销联社、武警章贡中队、章贡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赣州移动章贡分公司、市电信公司区党政客户部、赣州开发区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县级以上的,安排一名分管负责同志

2.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防汛抗旱工作,研究部署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建立防汛抗旱预案体系,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实施和演练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指导全区落实行政区、水工程等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和防汛抗旱包片分工责任,制定并下达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年度防汛目标任务书组织、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督导检查工作制定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方案或工作规程,建立信息共享、会议、会商、调度、抢险救援等工作机制组织编制并审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以及重点水工程度汛方案,督促指导全区分级编制并审批江河和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以及重点水工程度汛方案指导全区雨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与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共同协调章贡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发布雨情、江河水情、旱情等监测预测预报信息及江河洪水预警负责发布洪旱灾害预警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短临预报预警信息,提醒地方做好相关防御工作及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区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统一调用特殊时期实施全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统筹调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巡堤查险、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及救灾等工作。组织参与防汛抗旱对外救援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发布全区汛情督促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河湖行洪通道清障负责按规定开展防汛抗旱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2.2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市属有关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将防汛抗旱体系建设纳入全区防灾减灾等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区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购置、储备、管理,督促指导镇(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购置、储备、管理工作;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协调将防汛抗旱应急体系建设资金、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资金及防汛抗旱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中央、省、市级自然灾害救助(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项资金申报,安排及监督实施等工作;负责调动各类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按规定程序申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及预备役部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水旱灾害灾情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承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等相关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抗旱自然灾害事件调查、灾害影响评估;负责建立防汛抗旱信息共享平台及决策应用系统,并纳入全区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设;负责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水旱灾害防御知识和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推广应用;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社会捐赠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负责防汛抗旱日常值班,统一发布防汛抗旱值班信息;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程体系建设;督促指导水利行业水工程落实各类责任人;组织编制防汛抗旱部门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区属各单位、部门水利行业水工程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按程序报批,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开展行业内防汛抢险专项演练;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以及重点水工程度汛方案,报区防指审批后,依据区防指授权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并指导全区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做好水利行业雨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水库洪水预警;指导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承担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区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装备的购置及储备管理,督促指导水利行业各类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防御物资购置、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防汛抗旱督导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各类水工程做好日常巡查防守、险情报送和险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水利行业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水利行业水毁修复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抗旱救灾任务;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向军队系统通报有关防汛情况,向军队系统上级单位申请对我区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支援。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全区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区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协调区外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新闻。做好防汛抗旱舆情监测和引导。

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负责维护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抗洪抢险时的戒严等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区发改负责组织协调防洪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

区教体局:指导、协调、监督区属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防洪工程、抗旱工程、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区防指提出的防汛抗旱资金分配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负责因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督促和落实废弃矿山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的安全度汛,负责城区北门防洪闸汛期的防护管理,确保城门不进水。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交通设施的安全度汛,协助市属有关单位做好辖区内渡口监管,确保安全度汛;负责应急车辆的调度保障;负责调度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参与工程抢险;负责城区建春门防洪闸汛期的防护管理,确保城门不进水。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作物种子的供应。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做好洪水威胁区内政策性粮食储备转移等工作,确保政策性储备粮食安全

区文广新旅局: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游客生命安全。

卫健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市林业局章贡分局负责协调防汛抢险的木材、毛竹等物料供应。

区城管局:组建一支30人的防汛应急抢险队伍。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通信行业协调工作。负责通信保障应急管理及通信行业的协调监督。负责防汛应急大数据管理有关的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保障等工作。

区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武警章贡中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驻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受困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爆破等任务。协助做好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并根据防指要求,申请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器材。

赣州移动章贡分公司、市电信公司区党政客户部:负责保障防汛期间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水旱灾害信息传递及时。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防汛指挥调度联络畅通;根据防指部署,及时全网发布防汛抗旱预警信息

赣州开发区供电分公司: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章贡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负责水文监测与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突发事件应急、土壤墒情监测、地下水、水土流失及泥沙监测、开展区内暴雨洪水调查与分析和暴雨山洪预警监测站点的管理,负责坝上水文站、赣州水位站的运行管理。

赣州市人公室负责章贡区中心城区地下人防工程防涝排涝的督办工作,确保城区安全度汛。

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城区市本级排道及沿江出水口的维护管理和城区市本级市政道路的排涝工作;负责水叉口、水没洞排涝站、八镜路防涝闸管理、运维,负责新世纪大桥、武龙大桥、章江大桥、全球通大桥、南河浮桥、南河大桥、飞龙岛大桥、杨梅渡大桥、西河大桥、西河人行桥、贡江大桥、东河大桥、东河浮桥、赣州大桥、沙石大桥、武陵大桥等跨江桥梁的运行管理;负责建春门、涌金门、北门等防洪闸所在地应急照明架设维护工作。

赣州市河湖保护中心:负责八境湖拦河坝水闸的调度管理和安全度汛;负责章贡区城区范围内采砂船的安全度汛;负责长塘排涝站老观庙排涝站、建春排涝站、沙角排涝站、岭头上排涝站、柑子园排涝站、西河排涝站、湖边排涝站的运行管理工作。

赣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暴雨洪水期间章贡区范围内运输船舶码头的安全管理。

2.3区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视情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组成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与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党委、政府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

2)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组成,区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3)监测调度组由区水利局、章贡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等单位组成,区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

4)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章贡中队等单位组成,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协调部队、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5)专家指导组由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区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当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6)灾评救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镇(街道)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7督查检查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将违纪等情况上报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8)综合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赣州移动章贡分公司、市电信公司区党政客户部、赣州开发区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组成,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保障防指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负责防指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地方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三、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3.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从高到低分为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四级。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区防指指挥长审定,报总指挥批准,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区防指副指挥长审定,报区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

3.1.2 进入汛期、旱期,区、镇(街道)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1.3 小型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区防指负责,区防指各成员部门(单位)应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救灾和抗灾救灾等工作。

3.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等险情时,应立即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3.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镇(街道)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指,再由区防指报告市防指。

3.2 特别重大(I)应急响应

3.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I级响应

1)章江坝上站水位达103.5且呈上涨趋势;贡江赣州站水位达103.3米,且呈上涨趋势。

2)辖区内数条主河道同时发生大洪水且存在特别重大险情。

3)多个水库垮坝。

4)一个镇(街道)发生洪涝灾害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

5)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30%

650%面积以上农作物受旱。此预警与气象、农业农村部门衔接。

7)按照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或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3.2.2 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各镇(街道)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总指挥主持召开全区紧急会,动员部署工作,各镇(街道)及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及相关镇(街道)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区防指每天召开2次会商会,由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3)区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由区委、区政府领导或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区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3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1小时内派出区防指专家组赴一线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区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区人武部、武警章贡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保障工作。

6)区防指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区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区防指成员单位每天14时前向区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区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联合开展应对工作。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区防指报请区委、区政府及时向市防指、市军分区等请求增援。

9)各镇(街道)每日不少于2次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区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3.3重大(II)应急响应

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II级响应

1)全区24小时平均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

2)章江坝上站水位达102.5且呈上涨趋势;贡江赣州站水位达102.5米,且呈上涨趋势。

3)辖区内数条主河道同时发生大洪水且存在重大险情。

4)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或多个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6)一个镇(街道)发生洪涝灾害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7)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30%

835%面积以上农作物受旱。此预警与气象、农业部门衔接。

9)按照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或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3.3.2 重大(II)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各镇(街道)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总指挥主持召开全区紧急会,动员部署工作,各镇(街道)及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及相关镇(街道)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区防指每天召开2次会商会,由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3)区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由区委、区政府领导或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区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3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1小时内派出区防指专家组赴一线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区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区人武部、武警章贡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保障工作。

6)区防指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区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区防指成员单位每天14时前向区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区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联合开展应对工作。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区防指报请区委、区政府及时向市防指、市军分区等请求增援。

9)各镇(街道)每日不少于2次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区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3.4 较大(Ⅲ级)应急响应

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级响应

1)全区超过7个雨量监测站点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

2)章江坝上站水位达101.5且呈上涨趋势;贡江赣州站水位达101.5米,且呈上涨趋势。

3)辖区内数条主河道同时发生一般洪水且存在险情。

4)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或多个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5)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6)一个镇(街道)发生洪涝灾害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7)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10%且小于等于20%

825%面积以上农作物受旱。此预警与气象、农业部门衔接。

9)按照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或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3.4.2 较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各镇(街道)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区紧急会,动员部署工作,各镇(街道)及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及相关镇(街道)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区防指每天召开1次会商会,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区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4)经请示区防指指挥长同意,组织由区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在4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各地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区防指专家组赴一线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区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6)区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区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区防指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7)区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综合保障组等6个工作组,联合开展应对工作。

8)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区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区防指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区防指报请区委、区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10)各镇(街道)每日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3.5 一般(IV)应急响应

3.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IV级响应

1)全区超过3个雨量监测站点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

2)章江坝上站水位达100.5且呈上涨趋势;贡江赣州站水位达100.5米,且呈上涨趋势。

3)辖区内数条主河道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4)重点山塘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或多个重点山塘出现一般险情。

5)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6)一个镇(街道)发生洪涝灾害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7)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5%且小于等于10%

815%面积以上农作物受旱。此预警与气象、农业部门衔接。

9)按照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或其他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

3.5.2 一般(IV)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各镇(街道)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V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区紧急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各镇(街道)及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及相关镇(街道)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区防指每天召开1次会商会,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区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4)经请示区防指指挥长同意,组织由区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在4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各地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区防指专家组赴一线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区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6)区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区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区防指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7)区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综合保障组等6个工作组,联合开展应对工作。

8)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区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区防指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区防指报请区委、区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10)各镇(街道)每日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3.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3.6.1 江河洪水

1)章江、贡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落实相应责任。相关镇(街道)组织防汛队伍巡堤查险,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区防指。

2)章江、贡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相关单位,根据市水文局对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情况,加强对各类水库和重要堤防工程的洪水防御工作。

3)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3.6.2 渍涝灾害

当出现局部渍涝灾害时,相关镇(街道)应积极组织抢险排涝队伍,做好排涝工作,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城区排涝设施管理单位要按各自预案启动排涝设施。市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应急排涝队伍对内涝点进行排水。

3.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区防指负责,水利、自然资源、民政、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的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的滑动趋势时,由区防指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镇、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山洪威胁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区防指应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由区防指上报市防指请求救援。

5)山洪灾害发生时,区防指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当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指应召集有关单位、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3.6.4 台风灾害

1)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根据市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的具体分析和预报意见,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区防指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b.区防指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c.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指的防御部署。

2)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根据市气象部门应作出的台风可能经过我区的时间和台风暴雨量级的预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

c.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d.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企业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园林等部门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e.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f.各级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g.区防指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3.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相关镇和有关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及时向下游居住群众发出警报,并报告区防指。

2)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险情时,区防指得知灾情后,要第一时间向市防指报告,同时,迅速组织受影响区域群众转移,并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险情时,区防指视情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并报告市防指。

3.6.6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区防指根据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

1)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按规定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依法经区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3.7 紧急处置

3.7.1中心城区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1)当章江坝上水文站(以下简称章江站)、贡江赣州水位站(以下简称贡江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99米时(老吴淞高程系统,下同)。各区属堤防、防洪闸、排涝站、桥梁等工程防护责任单位,要安排人员24小时现场值班,加强工程检查观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区防指。

2)当贡江站水位达到99米,且预报洪峰水位将超过101米时,水东镇、沙河镇要及时做好组织贡江沿岸码头居住人员和相应物资的撤离工作。

4)当章江站水位达到99米,贡江水位达到99.5米时,关闭城区排水干道出水口,同时,启动水叉口、水没洞、南河等排涝站排除内涝积水。

5)当章江站、贡江站水位预计达到100.5由区防指调度关闭涌金门和北门防洪闸;当贡江站水位预计达到101.5米时,由区防指调度关闭建春门防洪闸。

6)当贡江站水位到101米,且预报洪峰水位将超过101.5米时,相关街办应立即组织转移东河码头等处受淹地段的人员和财产。

7章江坝上站水位达103.5且呈上涨趋势;贡江赣州站水位达103.3米,且呈上涨趋势。启动Ⅰ级响应,立即动员城区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做好抗洪抢险救灾的一切准备工作。

3.7.2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各镇(街道)应全力组织抗洪抢险准备,并及时通知好下游镇、村、组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3.8 应急结束

3.8.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区防指可视汛情旱情,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3.8.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8.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防指应协助有关镇(街道)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四、应急保障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4.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4.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4.1.5水利、水文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4.1.6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4.1.7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4.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4.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4.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b.抗洪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抗洪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抗洪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抗洪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区防指向市防指申请,由市防指向军分区提出具体要求,由军分区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e.队伍调用顺序:受灾较轻、灾情可控险情由地方抢险队伍应急处置;灾情较重,地方抢险队伍无法处置时,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抢险救灾;灾情特别严重时,按程序请求调用部队支援抗洪抢险。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b.区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d.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4.2.3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等交通运输部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抗洪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特别急需时,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航空运输保障。

4.2.4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4.2.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4.2.6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a.区级储备。区防指指定防汛成员责任部门负责按计划储备草袋、编织袋、石料、柴油发电机、打桩机、移动照明系统、管涌抢护围井、冲锋舟、防汛快艇和土工布等抗洪抢险设备和物资。区林业机构、区交通运输局和区供销社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木材、毛竹、汽车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

b.群众自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2)物资调拨

a.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

b.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镇(街道)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区防指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区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区防指向市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c.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4.2.7 资金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

2)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汛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防汛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防汛抗旱应急除险以及按照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4)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成员单位可结合行业应急保障工作需要每年编制预算并列入财政预算。

4.2.8 社会动员保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保护防汛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4.3 技术保障

4.3.1 区防指组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与机构建立防汛抗旱信息协商工作机制,协调水文、气象机构根据水文、气象监测站网分布情况,共同确定信息共享监测站点并统一有关技术标准,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统一的情报预报。

4.3.2 建设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防汛通信预警系统。

1)建立完善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山洪灾害预警等系统。

2)建立完善章江、贡江及一级支流实时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防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3)建立防汛远程视频会商系统;建立无线移动视频会商系统,保证抢险现场和其它特定场合的防汛会商和指挥调度;重点工程、重要河段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市防指对其实时视频监视。

4)建设全区墒情监测和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区抗旱形势和作出正确的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防汛抗旱救灾等。

6)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7)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如GPSGISRS)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

8)建立洪旱灾预测及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4.3.3 开展防汛抗旱新技术研究

(1)洪水预报模型的建立及参数。

2)主要江河水库联合调度模型的建立。

3)抢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4)水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抗旱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6)节水灌溉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4.3.4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4.4 宣传、培训和演练

4.4.1 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区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章江、贡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区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区政府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通过防汛信息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4.4.2 培训

1)区防指负责镇(街道)防汛负责人、水库等防汛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4.4.3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水上舟桥连要加强水上搜救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练,由区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3年举行一次。

五、善后工作

5.1 救灾

5.1.1 发生重大灾情时,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5.1.2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1.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1.4 各镇(街道)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5.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5.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5.3.2 遭到水毁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5.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委。

5.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防汛抗旱过后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设,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5.6 保险理赔

各保险机构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受灾地区做好救灾理赔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资,深入灾区一线,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六、附 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6.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6.1.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6.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速猛增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遇的洪水。

6.1.4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6.1.5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6.1.6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d且持续15天以上。

6.1.7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城市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

510

1020

2030

Pg>30

6.1.8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6.1.9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指备案。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区防指应及时进行总结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扬或表彰;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