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决策公开>政策文件与解读>区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访问量:

区府办字〔202237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

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521


赣州市章贡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安委办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三条  区安委办对举报属于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工业制造、消防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赣州市章贡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单位),由该部门(单位)牵头调查核实,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四条  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区安委办统一受理举报,再由区安委办转到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区安委办或责任部门涉嫌包庇的,可以直接向省、市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0797-819934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举报。(地址:章贡区水南街道章江路16号区政中心A405室,邮箱:zgqajj@163.com)

区安委办负责对举报事项必须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

  第六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实施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区安委办接到举报后,应当登记举报事项并及时移交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核查处理。承办责任部门(单位)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牵头组织核查。对举报事项应该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九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查处。

第十一条  经调查属实的,区安委办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发放举报奖金

  (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自身的举报。

  (三)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四)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将在章贡区人民政府网、章贡发布、章贡应急管理公众号等媒体上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第十五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区安委办和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备案。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事项后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件:《赣州市章贡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