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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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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的制定背景及依据

按照《关于推动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123”计划的通知》(赣市企业上市字[2020]25号)文件的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字[2018]89号)、《关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0]40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对重点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及时兑现各项奖励政策。各县(市、区)均应出台或优化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环境。”我区起草了《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该方案参照市级股改政策起草,从工作目标、工作措施、保障机制等三个方面着手,基本上是援引市级股改政策或区级政策的细化措施。其中,自主出台的政策有1条,直接援引的政策有6条,对现有的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分阶段资金奖励的政策有2条。

自主出台奖励政策是:“对拟在江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完成股改的奖励20万元,在省股交中心挂牌成功再奖励20万元”。该政策是学习参照崇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崇府办抄字[2019]179号)文件:“对企业完成股改、挂牌“新三板”或上市,县级奖励资金按政策分阶段实施:完成股改奖励20万元,在省股交中心标准层挂牌成功再奖励20万元”起草而成的。出台该政策的目的是推动更多暂时不符合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条件的企业股改,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道路。

直接援引的政策是:“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落实相关税费缓缴免缴政策”、“优化登记审批政策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先给予各项支持”等,引用自《关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0]40号)文件对应的政策。

奖励总额不变,但落实分阶段奖励的政策是:“对拟上市企业,在完成股改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由区财政先行拨付200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完成辅导备案后拨付300万元,完成上市后再拨付剩余500万元奖励资金。”、“对拟在“新三板”挂牌的股改企业与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并完成股改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区财政先行拨付100万元奖励资金,剩余100万元区级奖励资金在企业挂牌后按规定拨付。”该政策是对《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区府发[2017]11号)中企业上市政策的细化,奖励总额不变,但参照市级股改政策,将原来的一次性落实奖励资金修改为分阶段落实奖励资金。

政策原文: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