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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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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全区村级集体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经济组织形式日益丰富,各类扶持项目和惠农资金逐渐增加,村级财务管理面临复杂局面。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制定《赣州市章贡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六大章节33条,重点对机构职责、收支管理、监督检查、违规行为处理进行了明确。

       四、特色亮点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预算,预算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方可执行。年终或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或项目决算报告。财务收支和项目预决算报告须报镇(有关街道)备案。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变化的,应当提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公布、报送和备案工作。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章贡区相关文件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支出凭证,并注明用途,各项开支先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镇农经站或“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查,最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支出数额较大的,还应当由镇(有关街道)农经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复审。结报前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后在每张收支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在村级财务收支汇总审核单上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范围使用章贡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出借、虚开收款收据,禁止使用非统一收据收款。镇(有关街道)建立统一收款收据领用、核查、销号、归档制度。代理会计负责收款收据的购买、登记保管和核销,严禁多人保管、使用,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收款收据领用数由镇(有关街道)按照各村实际情况确定,由村报账员(出纳员)负责领用并向代理出纳(代理会计)结报。

       (四)严格执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制度。由代理出纳或村报账员负责管钱,代理会计负责管账。镇(有关街道)农经站或“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银行预留印鉴进行分开保管。


政策原文: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