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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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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1日,《赣州市章贡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印发执行。

一、主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方案》《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明确举报内容和奖励标准

区安委办对举报属于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工业制造、消防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赣州市章贡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单位),由该部门(单位)牵头调查核实,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受保护的权益

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参与举报处理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同时加强对举报人的法律约束,明确举报人的责任,防止出现假举报、乱举报、恶意举报等现象。

四、举报人应履行的义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0797-819934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举报。(地址:章贡区水南街道章江路16号区政中心A座405室,邮箱:zgqajj@163.com)。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部分名词解释

(一)重大事故隐患所谓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

七、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机关:赣州市章贡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丁宁

政策咨询电话:0797-8199340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赣州市章贡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