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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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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单位:
   《章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章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打造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政府,推动章贡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领域的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和信访维稳工作履行“一岗双责”,做好区长安排的其他方面工作;区政府实行领导工作AB岗位制度,互为AB岗的领导,其中一位外出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岗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外出。
  八、区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区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同时,要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区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和事项,要及时沟通、相互支持、通力协作,不能相互推诿扯皮。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九、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加快提升产业层次,着力深化创新改革,不断增强发展动能,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三大攻坚战,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责清单制度,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公共安全工作体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四、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章贡。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
  区政府要坚持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坚持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十六、区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修订情况,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并定期进行清理。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大政策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违规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要紧密结合本区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要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十八、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区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审查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出台或修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须事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组织听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预算调整、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决策、措施和问题,报区委研究决定。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镇(街办)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三、区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要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区政协通报并协商。重大行政决策的立项、论证和评估邀请区人大代表参与,并征询区政协委员的意见。对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和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决策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二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化解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各部门收到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文件、区领导批示件,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急件急办。需实地踏看提出意见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提升政务服务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之外,应及时公开发布。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区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建议,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五)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和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报请市政府和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通过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听取区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九)讨论决定或通报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先行会商,意见达成一致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意见仍有分歧的,由主办部门附协调情况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后,报区长确定。议题汇总后,向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系统提出上会安排建议,报区长审定。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议题一经确定,非紧急事项不再追加。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相关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九、议题所涉材料要有部门的明确意见或经副区长协调研究后形成的意见。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范性文稿,责任部门要附上说明材料和合法性审查意见。精简列席人员,只安排与议题密切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
  四十、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向区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应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请假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区长批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上所作表态发言不得前后意见相左,部门分管领导代会的,应事先主动熟悉事项情况,并与本部门主要领导做好沟通,会上发表明确意见。
  四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督促限时办结。每次会议的纪要、记录、文件一并存档备查。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向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在离会时退回。
  四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部门的业务工作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镇(街办)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镇(街办)负责人参加的全区性会议,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区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区长审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四十三、严格会议纪律。区政府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与会同志应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中途长时间离席,不得办理与会议主题无关的事务。
  四十四、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应按要求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类会议。区政府领导同志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协调其他区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会,并履行好请假手续。参会或代会人员要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向区政府相关领导汇报、传达会议精神,抓好贯彻落实。会议交办事项需区政府落实的,要及时跟踪、督办,并向上级交办单位或领导反馈汇报。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事先主动协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部门之间协商后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将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四十六、区属企业所涉事项需要区政府协调解决的,应先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出资监管部门沟通对接。进驻园区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所涉事项由章贡高新区管委会受理;中小企业所涉事项由区民企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能解决的,要及时牵头协调办理并直接答复。需区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的,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如事项重大,涉及全局性的工作,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行文,并附前期协调沟通情况说明和办理建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视情况提出是否上会研究讨论的意见,报区长决定。
  四十七、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送至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文件、资料,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送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审后,呈送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及相关副区长签阅。
  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等议案,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行文,一般经分管副区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属于区政府工作范畴,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一般由分管副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其中涉及全区性重大政策和重大的人、财、物的公文,以及向上级报送的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十八、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直接签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四十九、区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区政府领导对拟印发公文和请示性公文,要签署明确的办理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不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要严格控制公文篇幅,一般公文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区政府坚决接受和维护区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五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中心城区,应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报告单原则上在成行前3天上报;严禁私自外出或无故延长在外时间。
  五十四、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区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区性的重大政策措施,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涉及全区性的机构、编制、资金、基金等事项;
  (三)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等事项;
  (四)向国家、省级、市级机关或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五)受到国家、省、市表彰表扬嘉奖或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等情况,相关工作在国家、省、市作经验介绍、交流等情况;
  (六)上级领导、重要客商来我区考察;
  (七)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八)承办国家、省、市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等事项;
  (九)需要向区委报告的工作,提交区委常委会和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议题;
  (十)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社会稳定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
  (十一)依法需要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权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并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
  六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六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三、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