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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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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府办字〔202320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章贡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

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章贡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414

(此件主动公开)

章贡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重要批示和《全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防止当前部分战略性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导致非法采矿现象的发生,切实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全区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区开展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一)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严肃查处全区无证勘查、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私挖滥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有效整治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水源地等自然保护地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假借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工程项目建设等名义实施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落细落实到矿山开发利用全过程,统筹推进辖区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督导持证在采矿山企业履行“边开采、边治理”义务。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督促矿山企业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加快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矿山及生态修复要求,助推矿业高质量绿色转型发展。

(三)优化矿产品产业链供应链。积极推进实施基础地质调查及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重点围绕稀土矿、钨矿、萤石矿、锂矿等紧缺性、优势性和战略性矿产,有序推进勘探开发,实现增储上产。健全稀土等战略资源储备制度,确保重要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安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矿山从开采资源、销售初级产品到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延伸。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矿山开发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矿山开发源头管控,按照“只减不增”原则严格控制新设矿业权,新设矿业权做到“两个必须、一个一律”,即:原则上新出让市级发证权限矿业权的资源储量规模必须中型以上,新出让县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的资源储量规模必须达到大型,新设采矿权在正式投产后1年内一律同步建成绿色矿山。优化矿业产业布局,重点整治不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和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如产业目录禁止采矿项目、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等),未取得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手续等矿山开发问题。〔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行政审批局〕

(二)强化矿山开采全过程监管。加强部门联动,强矿山特别是露天矿山开采全过程监管,切实维护好全区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重点整治无证或证照过期、证照不齐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不按批准的矿种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名义变相非法采矿;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禽畜养殖场等场所为掩护,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区域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打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已设市级以下发证露天开采矿业权,矿业权存续期间,不得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章贡生态环境局、区委政法委、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综合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矿产企业生产经营综合监管,重点整治矿山企业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无证无照经营等问题。〔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章贡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严格落实《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督促持证矿山企业落实“边生产边修复”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切实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重点整治矿山未设立生态修复基金账户,未按基金管理制度计提和使用;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矿山年度修复计划实施生态修复。未按要求做好矿山环境与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等问题。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落实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严格控制矿业废水、废气、废渣(固废)、扬尘等排放;有效整治矿山生产造成的土壤、水体、空气污染问题及矿山周边的耕地污染问题;严格落实矿山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有效处置矿山违法占用林地等问题,推动各类保护地内矿山逐步有序依法退出。〔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区财政局、章贡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

(五)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加强部门联合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进在生产且可采储量3年以上的矿山,在可采储量降低至3年之前达到绿色矿山标准;鼓励引导2018年以前设立且资源储量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生产管理。重点整治未按相关规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和已建成绿色矿山未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生产管理等问题。〔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章贡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各镇人民政府〕

(六)严格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围绕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全面排查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开采,未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该整改的责令整改;该停产的坚决责令停产;依法应予关闭的,坚决依法关闭。〔责任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各镇人民政府〕

(七)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地质调查和国情调查,全面掌握我市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潜力,提高矿产品供应保障能力,保障供应链产业链安全。加强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对低品位矿、难选冶矿、新型材料矿产资源加强综合利用,提升矿产品研发水平。深入排查资源端矿产保障供给不足、后备基础不牢,冶炼端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材料端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基础薄弱,循环利用端发展滞后等问题,集中整治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问题。〔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章贡生态环境局、区工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局〕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10月底并长期坚持,分动员部署、全面排查、集中整治、规范提升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20日以前)。制定全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对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部署,推进工作落实。

(二)全面排查阶段(321日至420日)。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要对2019年以来新出让矿业权进行审批合法合规性“回头看”,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结合之前开展的全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问题整改“回头看”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对已排查发现的重点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置;对尚未排查的矿山,要全部实地排查到位,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有关部门(单位)2023415日前将排查结果报送至区整治规范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51日至731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工作台账,按照“一矿一方案”整改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压实整改,扎实推进整改。对排查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到位,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整改的停产整改,该关闭的依法予以关闭,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单位)2023510日前将问题台账及整改措施报送至区整治规范工作专班办公室

(四)规范提升阶段(81日至1031日并长期坚持)。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全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总结提升工作,聚焦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各重点环节,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健全完善矿产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推进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长效长治,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于2023930日前提交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是党的二十大确定的重要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大局。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从严从实抓好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各项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主要任务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提高群众参与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同时,加大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释放涉矿案件严查严管信号,做到查案一处、教育一片、警示一方,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1.章贡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

行动工作专班成员

       2.章贡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

行动部门职能分工

附件1

章贡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

利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

召集人:刘永诚  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局长

成 员:刘寅超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双双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周敬伟  区科技局副局长

彭小宝  区工信局二级主任科员

陈成发  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副政委

郭影丹  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蓝希辉  章贡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曾禹淇  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敖永斌  区水利局二级主任科员

孙  军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  赟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吴凤友  市林业局章贡分局副局长

幸建红  区市场监管局二级主任科员

王望兰  区财政局总会计师

郭怀仁  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郭影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8155031,邮箱:zgkgx@163.com

附件2

章贡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

利用专项行动部门职能分工

(一)区委宣传部: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宣传专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等,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曝光。

(二)区委政法委:坚持将非法采矿问题纳入常态化扫黑除恶行业整治重点内容,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三)区科技局:指导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区工信局: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战略性矿产资源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推广先进技术装备,促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污染环境等犯罪活动,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六)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作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承担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落实;全面清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生态修复工作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七)章贡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保护地禁采区的环境监管,加强对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八)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做好矿产品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许可和运输车辆资质证件配发,负责依法指导矿产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依法查处矿山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

(九)区水利局: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督促矿山企业在投产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参与绿色矿山评估核查、根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监督管理。

(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排查矿山周边耕地是否存在非法堆放固体废弃物,影响农业生产现象;对群众反映影响耕地土壤环境突出的问题,开展耕地土壤污染评估。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和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共同督促矿山企业进行整改。

(十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建设行为。配合自然资源、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涉嫌超层越界、不按批准矿种盗采矿产资源和违法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爆器材行为,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按照规定及时移交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十二)市林业局章贡分局:负责矿山用林监督管理,排查矿山矿区与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情况和非法占用林地情况。

(十三)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矿山企业有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区财政局:负责按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和批复、依法依规备案非金属矿山开发项目等涉矿行政审批管理,配合做好矿产品运输企业经营性道路运输资质许可的配发

(十六)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盗采矿产资源、矿山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污染线索的摸排上报,以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相关文件:《章贡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