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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章贡区规范村组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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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区改字20211号)精神,经过前期深入调研、反复研讨、征求意见,数易其稿,目前已形成了《章贡区规范村组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2022年2月23日(周)下午下班前将意见反馈至市林业局章贡分局。

联系人:李为球

联系电话:0797-8199107

电子邮箱:zgqfh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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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规范村组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全区村组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秩序,维护村组集体、林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赣林改发〔2019〕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章贡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林业生态建设和乡村振兴两大战略目标,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村组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秩序,保障村组集体、林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充分发挥集体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林权流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林权流转。

(二)坚持林地林用、生态优先原则。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不得破坏林业生产条件,流转后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要严格依法依规合理开发利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便民原则。林权流转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简化流转程序,便利双方流转。

(四)坚持流转登记原则。林权流转后,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流转双方应及时办理林权流转手续。

三、林权流转范围和方式

(一)流转的范围:林权流转范围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二)集体林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一)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三)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四)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三)流转的方式: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可通过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部分或全部林权,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2.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林权证所载的非公益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3.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等进行量化,参与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经济实体,从事林业合作生产经营。

4.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贷款和融资。

四、严格林权流转秩序

(一)强化流转监管。切实维护林权流转秩序,严防弄虚作假、强买强卖等违规违法流转行为。支持个人或公司依法流转林权投资林业建设,严格审查投资资质,加强对社会资本租赁林地监管。加强林权流转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流转林地的用途不改变、公益林性质不改变和林地保护等级不改变。

(二)规范流转程序。为强化村组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村组集体林权流转前要做好各项准备,林权流转应遵循以下程序。

1、评估。倡导开展流转林权资源评估,流出方或流入方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流转林地林木进行评估,首次流转的价格,应当参照市场规则,一般不宜低于评估价。

2、公示。流出方应当制订包括林地林木的基本情况、利益分配等内容的流转方案,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3、决议。公示期满后,流出方应当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参会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流转。

4、预签合同。鼓励、引导林权流转当事人通过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在依法设立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采取招标、拍卖、竞价、协议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5、备案。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司或个人的,报所在镇备案;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公司或者个人的,报所在镇政府批准;

6、审核。林权流转双方预签流转合同,必须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为有效。

申请审核,流出方应当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流出方权属资料(未发新式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林权流转,必须提交其涉及的相邻界址权利人对相邻界址予以认可的证明文件)、流入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拟流转林地的上述程序性资料;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7、流转登记。林权流转合同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流转双方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区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办理林权流转的书面申请,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林权流转登记。

(三)严格流转期限。林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集体林权的流转最长不得超过70年;流入方对林权进行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经原流出方同意后,依法办理流转手续,其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五、保障林权流转合法权益

(一)同等条件下流转林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优先受让;林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允许进行转包的。

(二)林权流转时,流出方有义务公布流转林地的自然条件和林木资源状况等真实信息;流入方有权查询流转的林地、林木相关信息和林权档案资料,也有义务提供相关资信情况和林业经营能力等信息。

(三)林权流转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四)林权流转的流入方享有与流出方接受林业公共服务同等的机会和权利。林权流转后符合采伐条件的,经区林业主管部门翌年采伐限额分配前的调查摸底,并公示后,下达采伐限额给流入方。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流入方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

六、强化合同和档案管理

(一)林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出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流入方转移林权,协助流入方依法申请林权流转登记,监督流入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区林业主管部门;流入方有权按照流转合同约定,依法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生态质量,并依法采伐森林、林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造林任务,开展森林资源培育;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

(二)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可编辑的合同示范文本服务,流转双方应规范使用《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流转公示无异议后,可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林权流转关系和相关权益的证明,并推动与不动产登记、市监、银行等机构实时共享互认,协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经营权转移登记工作。

(三)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和档案建设,规范林权流转相关资料归档。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档案和林权流转交易档案管理,负责做好林权流转交易前审核和流转交易后合同备案,并指导镇、村开展好林权流转合同的审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工作。镇、村两级都要设置专门的林权流转档案柜,并指定专人做好林权流转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

相关链接:章贡区规范村组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