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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众对“分户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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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咨询分户的相关问题,请相关部门协助回复。  
  答: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一)私有房屋产权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谢谢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