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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教体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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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事前公开是指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须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须结合各自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或者办理程序。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须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章贡教育”网站、“章贡教育”微信平台、办公OA平台等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办公场所、LED电子屏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科室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须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