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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许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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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五条。

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2、属于本消防救援机构管辖范围;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4、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程序:在赣州市政务服务网章贡分厅、支付宝赣服通或赣州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在线提交 ,线下提交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二楼消防窗口 。

办理结果: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行政许可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许可

依据:《江西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 本规定的告知承诺管理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消防救援机构不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试行期间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前已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适用告知承诺管理。试行期间是指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告知承诺管理前,我省先行试行告知承诺管理期间。试行期间申请人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自愿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仍按原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消防部门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部门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部门应及时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条件: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

程序赣州市政务服务网章贡分厅、支付宝赣服通或赣州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在线提交 ,线下提交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二楼消防窗口 。

办理结果: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