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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
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8月11日、9月24日我局陆续接到你单位员工肖凡栋等4人的投诉,反映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我局在2020年9月15日向你单位下达(区)人社监令字【2020】10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单位在2020年9月20日前核算并付清员工的工资,并将支付凭证以书面形式报区劳动监察局。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我局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区)人社监告字【2020】24号和《听证告知书》(区)人社监听告字【2020】24号,你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行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和《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根据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