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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西镇石甫村禾场下组小地名为木头坑山上丁光旻建房违法使用林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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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丁光旻

法定代表人姓名:丁光旻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章市林罚立字[2021]第06号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章贡区森林督查违法使用林地图斑》中6号图斑涉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赣州市林业局章贡分局派工作人员查处。经调查,违法行为人为丁光旻,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水西镇石甫村禾场下组小地名为木头坑丁瑞亮的山上建房。经查明案件事实,确定丁光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涉案山场占用林地面积328平方米

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期限:1.责令其在限期三个月内恢复植被;2.处以林业行政罚款6560元整。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赣州银行(账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国家金库章贡区支库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林业局或者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机关名称:赣州市林业局

决定日期2021-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