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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石镇峰山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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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沙石镇峰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姓名:沙石镇峰山村村民委员会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章贡林罚立字[2021]第11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巡查发现沙石镇峰山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初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峰山村朱庄组白沙坳非法使用林地,建设蘑菇大棚,经林业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239平方米。

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期限:1.责令其在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2.处以林业行政罚款44780整。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赣州银行(账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国家金库章贡区支库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林业局或者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机关名称:赣州市林业局

决定日期: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