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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05 关于加大对故意不系安全带惩戒力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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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赣州市章贡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编号/类别 第2020005号 [类]
提建议代表
姓名
杨艳
重点督办件 提交日期 2020-06-03
标题 关于加大对故意不系安全带惩戒力度的建议
建议内容

系好安会带能有效防止汽车在紧急刹车或急转弯时,乘车者在惯性的作用下,不由自主地前倾或向左右倾斜,导致受到伤害。经查阅资料,系了安全带,发生正面撞击时,死亡率下降57%,发生侧面撞击时,死亡率下降44%,发生翻车时,死亡率下降80%。由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宣传,公安及交通部门的大力整治,人们对安全带的认识和重要性有了较大的提升,驾驶和乘车系安全带的人越来越多。但是还有不少人(特别是客运车辆的乘客)对系安全带的意识还不够,乘客在上车和出站时,由于驾驶员和车站工作人员的监督系了安全带,待车辆驶离车站在行驶途中乘客又自行将安全带卸了,这种行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有效杜绝此行为建议:加重罚款金额,将其违法行为抄告其所单位,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因汽车刹车、转弯、碰撞等原因造成乘车人身体受到损伤,根据其一未系安全带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客运企业和相关人员可以利用电子设备,采集到乘车人不系安全带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事实,提交给执法部门。执法部门经审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处罚违法人的证据,依法进行处罚。


督办委办 监察司法和备案审查工委 办结期限
承办单位 交警支队直属大队
备注
办理单位答复情况 关于区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0099号
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杨艳代表:
您在区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故意不系安全带惩戒力度的建议》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关于加重不系安全带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将故意不系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单位,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建议
加强安全带的管理能够提高乘坐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对规范乘坐人不系安全带行为有一定的约束,《江西省实施办法》对不系安全带的交通违法处罚金额有明确规定,我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无法加重处罚。当前,针对乘坐人不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只能现场处罚当事人,且处罚金额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通过电子监控设备抓拍乘坐人不系安全带违法行为,无法确定乘坐人的身份信息,只能将违法行为记录在乘坐人所乘坐的车辆上,因此无法实现抄告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您的建议后,我们开展了“一盔一带”和客运车辆暗访行动,对不系安全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微信平台等媒体加大曝光力度,邀请新闻单位全程跟踪拍摄,从而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二、关于因汽车刹车、转弯、碰撞等原因造成乘坐人身体损伤,根据其未系安全带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建议
您的建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中,我们也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乘坐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对于因乘坐人未系安全带的因果关系行为造成身体损伤的,依据乘坐人未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损伤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乘坐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一依据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乘坐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的约束。
三、关于客运企业和相关人员利用电子设备采集到乘车人不系安全带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提交给执法部门审查核实后作为处罚违法行为人依据,依法进行处罚的建议
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好,但由于其他企业或个人利用电子设备采集的信息因实效性和图片清晰度的问题,交警部门无法采用或者存在异议,因此实际效果不明显。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区交通管理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附:1.人大代表“六个联系”落实情况反馈表
2.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0年8月25日
征询代表意见 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