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节能监测监督检查
一、执法事项
节能监测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执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监察。
(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贯标情况监察。
(四)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监察。
(五) 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度情况监察。
(六)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监察。
(七)落后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情况监察。
二、节能监察执法检查受理机构: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章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章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六章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六章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3号令《节能监察办法》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四、受理条件:
1.举报投诉;
2.节能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
3.有关部门移送;
4.上级机关指定;
5.下级机关报请查处;
6.其他来源
五、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章贡区区政中心西楼7楼。电话:0797-819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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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能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单位或个人有盗窃电能的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供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电力用户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法定实施主体: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所需资料:
1.有关单位(个人)盗窃电能违法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
七、办公地点:章贡区区政中心西楼七楼
八、咨询电话:0797-8119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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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电力建设项目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定实施主体: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所需资料:
1.有关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违法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
七、办公地点:章贡区区政中心西楼七楼
八、咨询电话:0797-819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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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单位或个人有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电力用户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教唆他人窃电的;(二)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三)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定实施主体: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所需资料:
1.有关单位(个人)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违法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
七、办公地点:章贡区区政中心西楼七楼
八、咨询电话:0797-819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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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单位或个人有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在保护范围外进行上述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严禁在地下电力电缆两侧1米内使用机械掘土。在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林木,不得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不得堆放垃圾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在江河电力电缆保护区内不得抛锚、拖锚、炸鱼、挖沙。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垂钓。”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站设施的行为:(一)擅自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破坏内部生产、生活设施;(二)在发电厂、变电站用地范围内挖土、耕种、建房、打桩等,或毁坏发电厂、变电站围墙;(三)危及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管道的安全;(四)破坏专用铁路、公路、码头、桥梁;(五)哄抢、盗窃煤、油等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物资;(六)在距火力发电厂水泵房150米或水力发电厂拦污排300米区域内停船挖砂及从事其他影响水泵房或拦污排正常工作的行为;(七)在火力发电厂灰坝上或水力发电厂土质大坝上取土、耕种、放牧、建房及其他危及灰坝或大坝安全的行为;(八)在水力发电厂的水工建筑物300米的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放排及其他影响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九)在正在使用的灰库内进行非电力生产的行为;(十)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依法征收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二)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扰乱正常施工;(三)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或标记;(四)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通信设施;(五)哄抢、盗窃施工器材。”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视其情节,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已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者个人,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法定实施主体: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所需资料:
1.有关单位(个人)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违法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
七、办公地点:章贡区区政中心西楼七楼
八、咨询电话:0797-819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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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单位或个人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定实施主体: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所需资料:
1.有关单位(个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
七、办公地点:章贡区区政中心西楼七楼
八、咨询电话:0797-819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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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管道企业有相关违法的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法定实施主体: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所需资料:
1.有关管道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
七、办公地点:章贡区区政中心西楼七楼
八、咨询电话:0797-819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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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单位或个人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定实施主体: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所需资料:
1.有关单位(个人)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
七、办公地点:章贡区区政中心西楼七楼
八、咨询电话:0797-8199265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在管道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规定范围内
进行违法施工作业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单位或个人有在管道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规定范围内进行违法施工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三、法定实施主体: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所需资料:
1.有关单位(个人)在管道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规定范围内进行违法施工作业的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
七、办公地点:章贡区区政中心西楼七楼
八、咨询电话:0797-8199265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单位或个人有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未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三、法定实施主体: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所需资料:
1.有关单位(个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违法行为的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处罚流程: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
七、办公地点:章贡区区政中心西楼七楼
八、咨询电话:0797-8199265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强制拆除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执法事项
强制拆除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三、法定实施主体: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行政强制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所需资料:
1.有关单位(个人)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资料或图片;
2.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强制流程:
1.简易程序: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强制理由—制作强制决定书—执行—备案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
七、办公地点:章贡区区政中心西楼七楼
八、咨询电话:0797-8199265
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执法文书格式(样本)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行政处罚文书目录
1、案卷封面
2、案卷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询问笔录
5、检查 ( 勘验)笔录
6、调取证据通知书
7、证据(书证、物证)提取清单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9、陈述、申辩笔录
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听证笔录
13、听证报告
14、调查终结报告
15、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6、案件办理内部审批表
17、行政处罚决定书
18、责令 ( 限期)改正通知书
19、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20、执法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21、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22、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
23、强制执行审批表
24、强制执行通知书
25、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案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办案单位: 立卷人: 归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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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归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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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共 件 页 |
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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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宗号 |
目录号 |
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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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格式二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顺序号 |
文 号 |
责任者 |
题 名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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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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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内 备 考 表
本卷说明:
立 卷 人: 检 查 人: 立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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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格式三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编号:
当 事 人 |
公民 |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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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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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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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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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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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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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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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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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 立案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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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意见 |
签名: 执法证编号: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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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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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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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文书格式四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询问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询问人表明身份: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询问内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文书格式五
检查(勘验)笔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地点:
被检查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见证人: 单位(住所):
检查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场情况:
检查人 记录人 被检查人 见证人
文书格式六
调 取 证 据 通 知 书
罚调证通字[ ]第 号
:
我机关正在对你(单位)涉嫌违反 一事依法进行调查,你(单位)有提供相关证据和配合调查的义务。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提供下列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
2.
3.
4.
5.
6.
7.
8.
……
以上材料要求A4页面。
提供材料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签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留存处罚案卷。
文书格式七
证 据(书证、物证)提 取 清 单
被取证单位名称:
证据名称 |
数量 |
页数 |
原件/复印件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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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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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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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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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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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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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证据提取人应当对拒签情况进行说明。 2.证据需要说明的,填写在备注一栏。 3.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处罚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
文书格式八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
行为,违反了《……法》 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法》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种类、数额或者期限)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提出书面陈述(答辩)意见,或者到
进行陈述(申辩)。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公章)
年 月 日
文书格式九
(行政机关名称)
陈述申辩笔录
案由:
陈述申辩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地点:
陈述和申辩笔录内容:
陈述申辩人: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记录人:
第 页共 页
文书格式十
(行政机关名称)
听证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
行为,违反了《……法》
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法》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种类、数额或者期限)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公章)
年 月 日
文书格式十一
(行政机关名称)
听证通知书
编号: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 年 月 日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举行(不)公开听证,请你(单位)准时参加。
听证主持人: 任职部门: 职务:
听证员: 任职部门: 职务:
记录人: 任职部门: 职务:
你(单位)如申请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回避,可在听证举行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你(单位)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事先说明理由,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公章)
年 月 日
文书格式十二
听 证 笔 录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方式:
听证申请人: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址: 邮编: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职务:
利害关系人: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职务:
案件承办人: 职务:
职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记录人:
听证事项:
告知权利:
听证内容:
听证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 委托代理人:
听证主持人: 听 证 员:
案件承办人: 记 录 人:
第 页 共 页
文书格式十三
听 证 报 告
案由: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方式: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听证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 委托代理人:
案件承办人: 工作单位:
听证会基本情况:
案件事实:
处理意见及建议:
听证主持人:
听 证 员: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文书格式十四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的来源、调查经过
(概括交代案件由来,包括案件来源、登记时间、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等;调查经过,包括办案人员的组成、调查方式、调查时间等)。
当事人(基本情况)
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要客观真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依据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以及处罚裁量基准内容)。
处理建议
(办案机构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执法机构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用于撰写说理式的调查终结报告。
文书格式十五
重大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 案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集体讨论原因: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参加人员:
列席人员: 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
参加人员意见和理由:
结论性意见:
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文书格式十六
案件办理内部审批表
申 请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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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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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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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情 况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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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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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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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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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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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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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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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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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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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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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 见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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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科)室负 责 人 意 见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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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负 责 人 意 见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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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文书用于报请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的事项。 2.“案由”描述违法行为时在调查终结前应当冠以“涉嫌”二字。 |
文书格式十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等)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简述立案、查封扣押、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 现已查明:(违法事实、法定情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逐一列举证据和所证明的内容)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哪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是否采信及其理由) 现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文、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处罚依据条文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
文书格式十八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责改通字〔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
依据 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 月 日 时前按照以下要求改正: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负责人或陪同人签收: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文书格式十九
(行政机关名称)
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
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
|
送 达 日 期 |
|
送 达 地 点 |
|
送 达 方 式 |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
文书格式二十
执法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当事人 |
名称 |
|
地址 |
|
|
案 由 |
|
|
告 知 事 项 |
为方便当事人和提高行政效率,本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将采用电子邮件、微信、传真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你若同意,请签字或盖章确认。 |
|
当事人确 认 |
我已经阅读本确认书告知的事项,并保证所提供的以下地址真实有效: 1.电子邮箱地址:
2.微信号:
3.传真电话: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其 他 事 项 |
|
|
备注:当事人同意采用邮寄方式接收执法文书的,可以将具体邮寄地址填写在“其他事项”一栏。 |
文书格式二十一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当 事 人 |
姓名 (名称) |
|
单位 |
|
年 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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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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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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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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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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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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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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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简要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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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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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方式 |
□自动履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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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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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结案人 |
|
结案日期 |
|
填表人: 年 月 日
文书格式二十二
(行政机关名称)
案件移送函
编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故此案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
依照 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请查收。
附:
1、案件简介及有关材料 件
2、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公章)
年 月 日
文书格式二十三
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
( )强执审字[ ]第 号
当事 人基 本情 况 |
公民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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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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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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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
||||||
拟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及依据 |
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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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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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文书格式二十四
(行政机关名称)
强制执行通知书
编号:
:
本机关对 一案,于 年 月 日下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文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履行其义务,但你(单位)至今未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法》 规定,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
(公章)
年 月 日
文书格式二十五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
请求事项: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对 一案,于 年 月 日下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文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附:案件简介及有关材料 件。
1、×××
2、×××
此致
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提交材料和拟处理意见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材料不齐全及时补充
附件2-1:行政执法流程图;附件2-2: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附件2-3:文书格式样本;附件2-4:
相关链接:江西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