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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传染病重症大楼附属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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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呈报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传染病重症大楼附属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章贡区水西镇赤珠105国道旁(北院)

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耗765.69吨标准煤(当量值)/1788.06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电力年消费量623.02千瓦时,耗能工质新水7.05(不计入总能耗)

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建议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项目设计、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请你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