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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发改委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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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1 区发展改革委 不利用又阻碍其他企业利用工业废物,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规定运距范围内的筑路、筑港、筑坝、回填工程不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处罚。 不利用又阻碍其他企业利用工业废物,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规定运距范围内的筑路、筑港、筑坝、回填工程不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处罚。 不利用又阻碍其他企业利用工业废物,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规定运距范围内的筑路、筑港、筑坝、回填工程不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区发展改革委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政策优惠的处罚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政策优惠的处罚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政策优惠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区发展改革委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区发展改革委 盗窃电能的处罚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供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处罚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供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区发展改革委 盗窃电能的处罚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的处罚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区发展改革委 盗窃电能的处罚 绕越供电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处罚 绕越供电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区发展改革委 盗窃电能的处罚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处罚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区发展改革委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区发展改革委 对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要求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要求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要求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区发展改革委 对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处罚 教唆他人窃电的处罚 教唆他人窃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区发展改革委 对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处罚 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处罚 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区发展改革委 对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处罚 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处罚 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区发展改革委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区发展改革委 对使用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对使用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对使用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区发展改革委 管道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区发展改革委 管道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区发展改革委 管道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区发展改革委 管道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处罚 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区发展改革委 管道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罚 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区发展改革委 管道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处罚 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区发展改革委 管道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罚 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区发展改革委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的处罚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的处罚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区发展改革委 经营者拒绝按照价格成本监审机构要求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并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经营者拒绝按照价格成本监审机构要求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并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经营者拒绝按照价格成本监审机构要求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并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区发展改革委 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二十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已经建成的粘土砖厂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改造、不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处罚 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二十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已经建成的粘土砖厂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改造、不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处罚 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二十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已经建成的粘土砖厂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改造、不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区发展改革委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罚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区发展改革委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罚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区发展改革委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区发展改革委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处罚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区发展改革委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处罚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区发展改革委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处罚 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区发展改革委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区发展改革委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处罚 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区发展改革委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处罚 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区发展改革委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区发展改革委 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穿跨越管道施工作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处罚 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穿跨越管道施工作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处罚 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穿跨越管道施工作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区发展改革委 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区发展改革委 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区发展改革委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区发展改革委 强制拆除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强制拆除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强制拆除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行政强制
40 区发改委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41 区发改委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 行政确认
42 区发改委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43 区发改委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转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转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44 区发改委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45 区发改委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46 区发改委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47 区发改委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48 区发改委 招投标事项核准及标后管理 招投标事项核准及标后管理 招投标事项核准及标后管理 行政许可
49 区发改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50 区发改委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