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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赣州市章贡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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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章贡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章贡区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来源:

  (一) 章贡区财政预算拨款;

  (二) 国家、省、市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 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四) 其它资金。

  第三条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资助、择优支持以及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实施专利技术的原则。每年资助的专利数视申请资助的情况而定。

  第四条  资助条件

  (一)已经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章贡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

  (三)实施专利技术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四)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或实施专利技术一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500—1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200—6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200—5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500—2000元/件;

  (五)实施专利:  2000—5000元/件。

  第六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专利资助。实施专利技术的,由实施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时,需报送《赣州市章贡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及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 有效专利证书(出示原件);
  
    (二) 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有附图的还需附图);
  
    (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收据(出示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 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五) 委托他人代办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的,需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申请的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六) 申请实施专利资助的,还须提供专利转让证明、投产证明、经济效益证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全套材料采用A4纸,按顺序装订。

  第八条 申请与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每年12月集中审核批准。经章贡区科学技术局计划科初审合格的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由章贡区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九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拨付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凭专利资助资金批准通知办理专利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二)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单位申请人应出具收到专利资助资金的收据(注明开户行、帐号)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章贡区科学技术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资金项目,在赣州市章贡区政务网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章贡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P020170323492485009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