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 农民
办理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满三十周岁。
申办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公告—发证
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有有关材料后,应当在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收费标准
每件250元
承办机构
赣州市章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 点:钨都大道6号(市民中心)
邮 编:341000
联系方式
0797—8112382
监督电话
0797—8199059
网上咨询
点击进入网络问政平台咨询
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