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申办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
办理程序
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3、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区民政局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办理时限
20天
收费标准
免费
承办机构
救灾救济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 点:赣州市章贡区阳明路26号一栋二楼
邮 编:341000
联系方式
0797—2195035
监督电话
0797-219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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