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社区蔬菜便利店:
为规范章贡区中心城区社区蔬菜便利店发展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社区蔬菜便利店建设方案》(赣市府办〔2015〕131号)和赣州市财政局《中心城区社区蔬菜便利店发展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市财建字〔2015〕133号),现将《章贡区社区蔬菜便利店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0日
章贡区社区蔬菜便利店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章贡区社区蔬菜便利店的发展,鼓励有实力的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区设立社区蔬菜便利店,完善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社区蔬菜便利店建设方案》(赣市府办[2015]131号)和赣州市财政局《中心城区社区蔬菜便利店发展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市财建字〔2015〕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蔬菜便利店是指章贡区范围内按《中心城区社区蔬菜便利店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新建(改造)的社区蔬菜便利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蔬菜便利店区级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扶持社区蔬菜便利店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区商务局负责提出区级补助资金分配意见,监督资金使用,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下达区级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社区蔬菜便利店建设房租费补助;在社区建设配送中心、购置配送车辆贷款贴息补助。
第六条 房租费补助标准:自开业之日起,由区财政给予社区蔬菜便利店36个月房租费补助,其中:河套老城区(含站北区)、章江新区、西城区和其他区域分别按照每平方米每月均价128.5元、115.3元、62.8元的30%进行补助,单个门店区级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7.5万元。
第七条 贷款贴息补助标准:对承办企业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发生的配送中心建设、配送车辆购置贷款,扣除房租费补助后,由区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一年贷款贴息补助,每个承办企业区级财政贴息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 项目验收后,承办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项目补助申请。
第九条 企业向区商务局申请补助资金,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社区蔬菜便利店企业自评报告(包括新建社区蔬菜便利店基本情况、投资建设情况、预计取得的效益等)和项目验收申请表;
2.企业(含门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以特许加盟形式发展社区蔬菜便利店的,应提供依法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证明;
3.企业上年度营业额情况、财务报表资料;
4.社区蔬菜便利店建设项目核准表、补助资金申请表;
5.社区蔬菜便利门店清单,纳税情况;
6.门店的房产权证明和使用租赁合同;
7. 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随时受理,预拨半年。区商务局对有关情况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商务局按照第一次预拨壹年,后期预拨半年的原则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经区商务局拨付至相关承办企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区商务局应联合区财政局对社区蔬菜便利店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于次年二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报送2015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企业或单位不得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并收回已下达补助资金,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请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章贡区财政局、章贡区商务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