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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赣州汇金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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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汇金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赣州汇金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杨涓为机构负责人。

  二、同意具有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杨慧兰为主管赣州汇金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三、赣州汇金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1栋204室,邮政编码:341000。

  四、赣州汇金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公司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赣州汇金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承担责任、义务及法律责任。

  六、赣州汇金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应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因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七、赣州汇金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代理记账许可证、年度工作总结。

  八、赣州汇金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九、请持本批复文件和代理记账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向我局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未办理登记手续之前,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此复。

  

 

2016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