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落实正常有序的费率浮动机制,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3〕33号)、《关于做好2024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4〕92号)文件,我区从执行下调50%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变为执行全省统一的下调20%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类行业不下浮)。同时,我中心按规定以2023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综合我省上年度平均工伤发生率因素,对章贡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作了费率浮动。从2024年4月1日起,参保单位按照确定的新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浮动费率告知书》可在社保网厅自行查询打印,或在社保经办大厅办理,各参保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将会在10个工作日内重核费率,2023年首次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不参与调整。
咨询电话:0797-7327076
附件:1.费率浮动考核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2.工伤费率浮动参考表
3.综合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后工伤费率浮动明细表
4.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
章贡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4月1日
附件l:
费率浮动考核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1、工伤保险支缴率
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注:缴费金额中的一次性趸缴的工伤保险费按对应的缴费年度计入到用人单位的缴费金额。
其中免于考核金额是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2、工伤发生率
指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免于考核人次的情况与免于考核金额相对应。
附件2: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参考表
支缴率 工伤 发生率 |
支缴率为0 |
0<支缴率≤50% |
50%<支缴率≤100% |
100%<支缴率≤150% |
150%<支缴率 |
工伤发生率≤0.04% |
下浮2档 |
下浮1档 |
不浮动 |
上浮1档 |
上浮2档 |
工伤发生率>0.04% |
不浮动 |
不浮动 |
上浮1档 |
上浮2档 |
上浮2档 |
上年度我省平均工伤发生率为0.02%。 |
附件3:
综合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后工伤费率浮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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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费率 |
阶段性降费率20% |
上浮1档 |
上浮2档 |
下浮1档 |
下浮2档 |
一类 |
0.2% |
0.2% |
0.24% |
0.3% |
不浮动 |
不浮动 |
二类 |
0.4% |
0.32% |
0.384% |
0.48% |
0.256% |
0.2% |
三类 |
0.7% |
0.56% |
0.672% |
0.84% |
0.448% |
0.28% |
四类 |
0.9% |
0.72% |
0.864% |
1.08% |
0.576% |
0.36% |
五类 |
1.1% |
0.88% |
1.056% |
1.32% |
0.704% |
0.44% |
六类 |
1.3% |
1.04% |
1.248% |
1.56% |
0.832% |
0.52% |
七类 |
1.6% |
1.28% |
1.536% |
1.92% |
1.024% |
0.64% |
八类 |
1.9% |
1.52% |
1.824% |
2.28% |
1.216% |
0.76% |
附件4:
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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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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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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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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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中有疑义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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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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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填表人: |
负责人: |
经办机构受理情况 |
是() 否(),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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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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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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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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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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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