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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赣州瑞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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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关于对赣州瑞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瑞晟置业有限公司 null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景林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贡建罚定字〔2018〕5号

主要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赣州银行银河支行缴纳罚没款。

决定机关名称
章贡区城乡建设局

决定日期
201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