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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诚科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未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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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关于对江西诚科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未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江西诚科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null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陶春钢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贡建罚定字〔2018〕2号

主要违法事实
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违反了《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赣州银行银河支行缴纳罚没款。

决定机关名称
章贡区城乡建设局

决定日期
2018-08-03